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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性別與法律-5,性別與法律-5,課程設計: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親子關係,親生子,收養子,收養子女的終止,非婚生子女的確認,婚生子女的推定,收養子女的要件,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親子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擬制認領,推定的否認,受胎期間的推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婚生子,意義: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1061)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1062),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4,婚生子,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民法1063)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5,非婚生子,準正:(民法1064)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擬制:(民法1065)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6,非婚生子,強制認領:(民法1067)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7,非婚生子,認領效力:(民法1069、 1070)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8,收養子女,收養要件,收養效力,瑕疵:無效、撤銷、終止,消極要件:收養禁止,積極要件:收養要件,與婚生子女同,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9,收養子,意義:(民法1072)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形式要件:(民法1079)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0,實質要件:(民法1073) 年齡: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1,實質要件:(民法1076-1) 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2,實質要件: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1075)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得單獨收養。 (民法1074),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3,實質要件: 近親收養之禁止: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1073-1),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4,效力: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1077),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5,親權,身分,財產,事務代理,教養、懲戒,姓氏、住所,財產管理,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6,親子,姓氏:(民法1059)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7,姓氏:(民法1059) 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父母離婚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8,住所:(民法1060)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9,教養:(民法1084)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1085),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0,代理:(民法1086)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1,財產管理:(民法1088)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2,親權:(民法1089)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3,親權濫用:(民法1090)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4,監護,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監護人權利義務,監護人權利義務,監護人種類,監護人種類,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5,設置:(民法109193)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監護,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6,法定監護:(民法1094)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監護,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7,職務:(民法1097) 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監護,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8,禁治產人之監護人:(民法1111) 配偶。 父母。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家長。 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監護,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9,禁治產人之監護:(民法1112)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按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護養療治其身體。 監護人如將受監護人送入精神病醫院或監禁於私宅者,應得親屬會議之同意。但父母或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不在此限。,監護,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0,扶養,扶養要件,扶養人,扶養權利人順位,程度:扶養人能力,要件:無資力、無勞力,扶養義務人順位,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1,互負扶養之義務: (民法1114) 直系血親相互間。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兄、弟、姊、妹相互間。 家長、家屬相互間。,扶養,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2,扶養人之順序:(民法1115)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間,親等近者為先) 直系血親尊親屬。(親等近者為先) 家長。 兄弟姊妹。 家屬。 子婦、女婿。 夫妻之父母。,扶養,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3,被扶養人之順序:(民法1115) 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間,親等近者為先) 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 家屬。 兄弟姊妹。 家長。 夫妻之父母。 子婦、女婿。,扶養,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4,扶養要件:(民法1117)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無資力且無勞力) 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無勞力) 扶養限制:(民法1119)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性別與法律-5,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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