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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婚姻的终止第一节 婚姻的终止概述 一、婚姻的终止概念和特征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通常有两种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一为法律事件,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即婚姻关系因配偶的死亡而终止。死亡不仅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一为法律行为,即婚姻当事人离婚。,婚姻终止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婚姻终止具有严格法律意义。 第二、婚姻的终止只能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第三、婚姻的终止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婚姻因法律事件而终止 1配偶的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关于被宣告死亡者生还后的婚姻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方可恢复。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对失踪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1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离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第二、离婚的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婚姻关系。 第三、离婚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即离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 第五、只有夫妻双方都存活于世时才能办理离婚。 第六、离婚是对有效婚姻的解除,必须以存 在合法婚姻为前提。,2离婚的分类从当事人对离婚的不同态度来分,离婚可以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从离婚的程序来分,可以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从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来分,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按照离婚的最终处理方式,诉讼离婚又分为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3、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1)保障离婚自由(2) 反对轻率离婚,4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区别(1)离婚与婚姻无效性质不同,其区别如 下: 第一、离婚是一个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终止,该婚姻在存续期间效力是始终存在并合法的;而无效的婚姻则是自始无效,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即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第二、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而婚姻无效的原因由发生在结婚之时或于结婚之前已经存在。,第三、离婚之诉,只能由当事人提出;而宣布婚姻无效之诉,提出者不限于当事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第四、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2)离婚与婚姻撤销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离婚是以法定形式结束合法婚姻,婚姻的撤销是以法定形式结束违法婚姻。 第二、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婚之时或结婚之前,只限于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这一点上,亦与离婚不同。 第三、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只限于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对方无此权利。提出离婚可以是一方或双方。 第四、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离婚无此期间限制。 第五、法律后果不同,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有关离婚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1有责主义离婚 这是指夫妻一方需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亦被称为过错离婚制度。它具有制裁负有过错的一方的目的。 2无责主义离婚 这是指因某种客观原因致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使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下去,即使不是出于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法律规定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而提出离婚请求。,3破裂主义离婚 这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的状况为理由,而提出离婚请求。 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70年代,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西方主要国家都进行了离婚姻法的变革。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再列举有责主义的离婚理由,代之以婚姻破裂即可离婚的规定。离婚制度的功能不再是制裁、惩罚有过错方。对于那些已经无可挽回而破裂的婚姻,即使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可以获准离婚。离婚通过对事实上已经破裂婚姻的解除,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摆脱已经陷于因境的婚姻的困扰,及时寻找和组织新的婚姻,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二)古代中国离婚制度简介 1、“七出”制度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七去的内容如下: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2)、“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3)、“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4)、“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5)、“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7)、“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此外,在传统中国,七出这个规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轻易休弃,亦即唐律中所规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说在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经帮舅姑(公婆)服丧、娶妻时穷现在富有、以及“有所受无所归”(应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无家可归),2、义绝指配偶以方做出使对方恩断义绝的事情,由法律强制其离婚。如夫与妻母相奸。 3、和离即双方协商离婚。 4、呈诉离婚:出现特定情形,由官府裁判离婚。如:妻背夫在逃、妻殴打丈夫、夫逃三年以上不归等。,第二节 协议离婚制度 一、协议离婚制度概述 协议离婚制度是指男女双方依所达成的协议,到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以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协议离婚制度又称登记离婚制度或两愿离婚。在许可协议离婚的国家中,依照接受和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不同,可分为三种程序:,(一)户籍登记程序 由户籍机关按照户籍法的规定对协议离婚进行离婚登记。 (二)行政登记程序 通过行政官员或民事登记官员批准所达成的离婚协议。 (三)司法裁决程序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或裁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二、协议离婚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离婚的前提条件是:第一,当事人自愿离婚。第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 妻身份。 第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第四,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登记离婚必须合法。,三、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 1、地域管辖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级别管辖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四、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应当根据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五、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文书,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六、关于协议离婚的几个问题1、假离婚问题。假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其特征有五个:,(1)假离婚中的预谋是夫妻双方协议所为,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过错,是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 (2)当事人双方离异时夫妻关系并未破裂,夫妻感情正常,离婚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3)双方通过暂时离婚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离婚只是一种借用的手段。 (4)假离婚具有暂时性。 (5)假离婚的结果具有非稳定性。假离婚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2、骗离婚问题。骗离婚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自己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 某种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离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其特征如下: (1)提出离婚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又故意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目的不是真离婚。使对方处于受蒙骗的状态,确信离婚不过是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离婚。,(2)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完全是以不复婚为前提 (3)骗离婚行为的结果具有惟一性。 (4)骗离婚既是当事人单方的欺骗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骗离婚后结婚为重婚) 3、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要求法院重新处理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三层含义: (1) 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一年内,一方或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A诉讼离婚不适用该解释;B“一年内”从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2)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欺诈胁迫等情形。说明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惟一条件,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第54条: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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