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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 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 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 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 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 第三条 隐患责任倒查范围 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 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 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 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 出的; 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 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 8、因隐患整改不力, 控制措施不到位, 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 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 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 科) 。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 2 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 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 限期整改。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 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 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 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 持, 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 倒查追究”; 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 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 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 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 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 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 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 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 (岗 位)责任; 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3 10、隐患责任倒查隐患内容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 任。 (1)矿井存在重大隐患的; (2)矿井有触及安全红线的; (3)矿井违反“三非十六违”的; (4)矿井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 (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的; (6)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安全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 员责任。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建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报告的; (2)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 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作 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 议制度、安全生产列会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 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 全生产举报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不符合矿井实际及落实不 到位的; (4)井上、下炸药库布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 (5)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 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 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4 (6)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未按要求设安全警戒的 (7)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8) 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 (9)雷管未编号或未导通的; (10) 从业人员未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11) 安全费用无按照规定提取的; (12) 矿井无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记录、 培训档案、 自查记录 的; (13) 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14) 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5)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6) 其他认定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生产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 员责任。 (1) 工作面及安全设施未经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 (2) 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 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3) 过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 的; (4) 工作面缺梁少柱的 ; (5)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架棚支护巷道连续两棚及以上空顶 (帮); (6) 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7) 掘进工作面顶板及两帮存在活矸没有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5 (8) 交岔点及巷道开口处巷道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 (9) 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0) 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11)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2)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3)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的; (14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 机急停开关失灵的 ; (15)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不闭锁 的; (16 )严重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的, 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 行的; (17) 没按规定使用瓦斯断电仪的; (18)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19 )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调校的; (20) 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机电矿长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 员责任。 (1) 电气失爆 ( 含电缆线路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缺失、失灵、损坏或整定不合格的; (3)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 ; (4) 井下各类运输和提升设备无按规定安装、使用、检修的; (5) 主提升系统闸瓦磨损、过卷、紧急制动安全保护试验不合格 的; 6 (6) 提升或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进行试验和更换,主提 钢丝绳漏检的 ; (7)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 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8) 斜巷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未按规定装备的; (9) 井下主皮带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 验不合格的 ; (10)接地装置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或接地电阻不符合 要求的 ; (11)开关内保护装置 (JDB、JR)不用或整定不合格, 用铜( 铁、铝) 丝当保险的 ; (12)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置的; (13)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设置压柱或地锚,压柱或 地锚不符合要求的 ; (14)胶带运输机落煤点后部没有设置下层胶带清扫器的。 (15) 主提升系统过速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校验的; 过卷保护不符合 要求的 ; 方向闭锁不符合要求的 ;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不合格的; 井 筒内各类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 主排水泵没有备用控制电源、 未按规定做水泵全负荷试验、 主排泵房设备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7) 地面供电系统电气设备有放电、 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 油位不符合要求的 ;主扇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油“T”接用户的 ; 导线 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的;) 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 不符合规定的 ; 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体 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的; 电缆挤压变形的 ; 7 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 牌的; 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的。 (18)锅炉、压力容器 (包括空压机 )等要要害场所防灭火装置不 齐全可靠的 ; 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的; 空压机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 机油的。 (19)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置 (勾、环、销、绳 ) 磨损超限,钢 丝绳断丝、断股超标,或有严重锈蚀、扭曲、打结的; 绞车基础不牢、 “四压两戗”不符合要求或制动及信号装置不合格的; 没有坚持“行 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 (20)其他认为比较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及分管 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 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和回采工作面 利用局扇通风的 ; (2 )井巷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 )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盲巷未及时封闭的; (4)一台局扇同时向2 个及 2 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扇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扇无计划停风的; (5) 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 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无会审、无贯彻组织施工的; (6) 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7) 采掘机外喷雾的喷头有3 个( 含 3 个) 以上堵塞的 ; (8) 防尘、消防火管路未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 (9)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期封闭的; 8 (10) 井下温度超限作业或入井风筒空气温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的; (1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 ( 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 采掘工作面采 用角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的; (13)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 (14)局扇供风不符合规定,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 (15)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煤尘堆积( 指长度超 过 5m ,厚度超过 2mm 的未湿润煤尘 ),煤尘飞扬严重,打干眼的; (16)无计划贯通或贯通后未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造成风流紊 乱的; (17)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 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8)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9)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20)主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反风,备用扇风机不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开启的 ; (2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 工的; (22) 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技术矿长(总工程师或地质工 程师)及分管科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1)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2) 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 先探后采”的 ; 9 (3) 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4) 未按照防治水设计进行打钻注浆的; (5)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6) 其他认为较为严重的隐患。 所有隐患责任倒查完成后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在矿安全办公会上 通报结果,由安监科备案存档。 隐患符合上报的, 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条、执行隐患责任双倒查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倒查期限 1、安监科查明隐患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隐患归口分管 副矿长、科室,整改落实隐患的负责人,验收落实人员,整改隐患的 科室及有关责任人参加,同时要制定出再次整改的方案和保障措施 等; 2、划分隐患责任倒查涉及隐患整改、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主要隐患整改责任人的责任不得超过70% ,验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不得小于 30% ; 3、提出对发生隐患所牵连的科室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 防范措施;连带责任不得超30% ; 4、隐患责任倒查由安监科负责记录和整理,主管矿长把关,并 经矿长同意后(盖章或签字有效) ,安监科存档; 5、每次隐患责任双倒查工作, 安监科要在 5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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