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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2)295-2014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设备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火灾对电网设备造成的严重影响,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火灾处置管理、消防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第四条 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 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实行各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管理。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各省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地市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县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为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专(兼)职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人员。第七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 建立健全公司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体系。(三) 负责组织公司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司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 负责公司电网设备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五) 负责组织公司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分析工作。(六) 研究决定公司突发消防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第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落实国家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体系。(三) 负责组织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 负责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五) 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分析工作。(六) 研究决定本单位突发电网设备消防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第九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年度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任务。(二) 建立健全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体系。(三) 制定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防范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四)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计划。(五) 组织本单位电网设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六) 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分析工作。(七) 研究决定本单位突发电网设备消防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第十条 县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班组)履行以下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 进行电网设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电网设备火灾隐患整改。(三) 保护电网设备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四) 熟悉电网设备火灾危险性,掌握灭火方法,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五) 电网设备着火时,按照规程进行处置并及时报警。(六) 组织、参加电网设备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七)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八)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对公司消防重点单位的电网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涉及下述重点范围的有关单位(部门)称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电网设备消防安全重点范围:生产、工作要害部位,重点电网工程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等。第十二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对电网设备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并落实消防措施。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对电网设备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第十四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对电网设备生产场所的动火工作,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十五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在电网设备重点消防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按照管辖区内“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消防设施要定位、定量、定人、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定期检查、挂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四章 消防检查第十八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对电网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对电网设备进行消防专项检查。消防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四)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六)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完好情况及烟感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电网设备重点消防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一) 用火用电违章情况。(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情况。(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在位、完整情况。(四)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及时消除电网设备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整改。(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情况。(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情况。(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情况。(四) 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情况。(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各级运检部门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责任部门。第二十二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针对无法消除的电网设备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电网设备火灾隐患,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分管领导。第六章 火灾处置管理第二十五条 电网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并疏散人员。第二十六条 对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第二十七条 参加电网设备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对电气设备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第二十八条 电网设备发生火灾后,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二十九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三十一条 电网设备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分析火灾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核定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由上级公司和事故单位根据损失情况,成立调查组,组织召开内部事故分析会,分析火灾事故原因,确定预防对策,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 电网设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第三十四条 电网设备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第七章 消防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网设备消防档案。电网设备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电网设备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 电网设备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三) 消防安全制度。(四)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五)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六) 电网设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 电网设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三) 电网设备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 电网设备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六) 电网设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第三十八条 各级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电网设备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第八章 检查考核第三十九条 电网设备消防管理检查考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原则开展,国网运检部对省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省公司级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运检绩效考核。第四十条 各级单位应结合运检专业管理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电网设备消防管理现场督查。(一) 督查专家组应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督查质量,如实记录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督查结束时提交督查报告。(二) 督查组织单位应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组织有关单位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抽查落实情况。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对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对电网设备消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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