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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湖北省电电力公司力公司输电线输电线路路带电带电作作业业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电线路带电作业(以下简称带电作业)管理工作,实现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带电作业工作水平,促进带电作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带电作业工作对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应加强对带电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带电作业专业管理,从实际出发,组织推广和开展带电作业工作,提高作业效率、拓展作业领域、提升作业水平。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行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标准、规程、规定,对带电作业管理及其职责、资质与培训、作业及项目、工器具、技术、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交、直流输电线路带电作业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及其职责管理及其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带电作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运维检修部是公司带电作业专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运维检修部是本单位带电作业专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运维检修部的主要职责2(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带电作业管理办法,并组织所属单位实施。(二)负责公司带电作业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制订公司带电作业规划,配合人资部门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参与组织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四)组织召开公司带电作业专业会议,开展技术交流和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五)制定公司带电作业的相关标准,审查所属单位带电作业人员资质,定期核查作业项目。组织编制公司带电作业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范本。(六)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带电作业工器具、专用车辆等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招标技术条件。(七)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统计、分析、总结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制定带电作业有关技术标准、现场规程和管理制度。(二)协助公司运维检修部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总结、技术交流、劳动竞赛、技术培训等各项工作,参加有关事故调查。(三)协助公司运维检修部对带电作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各运检单位安全有序的开展带电作业。3(四)掌握输电新技术发展和新设备应用情况,结合带电作业工作需要,开展带电作业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解决带电作业重大技术问题。 (五)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单位开展带电作业工器具试验工作,监督完善试验条件。负责公司所属单位因无试验资质或受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的带电作业工器具交接、验收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带电作业工器具、专用车辆及仪器的检测、采购等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加强对带电作业工器具、专用车辆及仪器的管理。 (七)收集并报告、发布国内外带电作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有关信息。(八)参加带电作业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二)开展带电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的研制和推广应用。(三)审批带电作业方案及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四)负责组织本单位带电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资质认定申报。(五)负责编写本单位带电作业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公司运维检修部。第九条第九条 运检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开展带电作业工作。4(二)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方案编制及工作情况的统计和上报。(三)负责现场带电作业的安全质量管控,严格执行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确保带电作业安全。(四)按规程要求定期做好带电作业工器具、专用车辆及仪器的检测及送检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资质与培训管理资质与培训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带电作业人员应在从事输电运检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电网公司带电作业培训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本单位总工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从事相应的带电作业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带电作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有效期4年,到期应重新接受带电作业培训中心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合格,资格证书有效期顺延4年,以后依次类推。考试不合格,应收回其资格证书,并暂停作业资格。欲继续从事带电作业工作,应重新取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带电作业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等)的日常培训工作,每月不少于8个学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带电作业上岗证进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1次本单位带电作业人员的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对作业人员具备开展的作业项目进行审核,动态修改调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带电作业班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5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带电作业人员脱离本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相关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脱离本工作岗位1年以上者,收回其带电作业资格证书,需返回带电作业岗位者,应重新取证。第四章第四章 作业及项目管理作业及项目管理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从事带电作业的生产人员不宜从事停电检修作业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带电作业技术导则、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作业项目特点编制每类作业项目的现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组织(原则上每3年1次)对各单位的带电作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带电作业人员技术力量、工器具装备等方面进行综合技术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能够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进行审核和调整。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各单位应明确规定本单位所能开展的各电压等级带电作业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并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带电作业班组应根据带电作业相关标准、导则、规程、规定及现场操作规程等,结合作业现场实际,编制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各单位应规范带电作业审批流程,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需经分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第第二二十十二二条条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6业项目实施前,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判断能否安全进行带电作业,并审定作业方法、人员配备和所需工器具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在开展等电位作业或较为复杂的带电作业工作时,各单位管理人员须进行现场督导,加强对生产人员现场作业行为、执行规程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现场作业的有序开展。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 首次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及研制试用的新工器具、新工艺,应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和停电模拟操作,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编制相应的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由各单位运维检修部审核,分管领导(总工)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第二二十十五五条条 各单位准备开展的重大或新的带电作业项目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运维检修部备案。第五章第五章 工器具管理工器具管理第第二二十十六六条条 各单位应根据带电作业项目的开展情况配置相应的专用工具、安全工具、个人防护用具、材料(以上统称为带电作业工器具)、车辆及检测仪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购置带电作业工器具时,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厂家的产品。其产品制作使用的材料必须通过材料型式试验,产品必须通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5年),并按有关带电作业技术标准进行出厂试验。所购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有关规定,经交接验收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现场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自行研制的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选取通过了7型式试验的材料制作,并经相应的电气、机械试验合格后,方可试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设专人管理,做好保管、登记、造册工作,并建立每件工器具的购置、有效期限、试验记录。工器具使用后,应由管理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第第三三十十条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带电作业工器具的预防性试验结果和有效日期应按标准的规定在工器具上粘贴标签,并做好信息记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经试验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并处理。允许进行第二次试验,试验仍不合格的,则应给予报废。已经报废的工具应加上明显的“报废”标记,并不得入库。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带电作业工器具应放置于带电作业专用工具库房存放和保管,带电作业用工具库房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带电作业绝缘工器具在湿度超过80%地区使用或移出库房超过4小时,应使用移动库房或智能工具柜等设备,以防绝缘工器具受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带电作业绝缘工器具运输过程中,应装在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工具车内,以防受潮和损坏。发现绝缘工具受潮或表面损伤、脏污时,应及时处理并经试验或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第六章第六章 技术管理技术管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具备下列相关技术资料和记录:(一)国家、行业及公司带电作业有关标准、导则、规程及制度。8(二)带电作业规章制度、现场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带电作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四)带电作业工作有关记录。(五)带电作业工器具清册、出厂资料及试验报告。(六)带电作业技术培训和考核记录。(七)设备一次结线图、参数等图表。(八)带电作业事故及重要事项记录。(九)高海拔地区还应具备海拔高度修正后的间隙、距离等图表。(十)其他。第第三三十十六六条条 带电作业单位应妥善保管带电作业技术档案和资料,实现数字化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长期保存。(二)保持完整、准确,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三)保持连续性且具有历史追溯性。(四)专人负责原始资料汇总、统计、贮存与检索。(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补充完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具有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组合间隙、9安全距离等重要资料实现定置管理,并对带电作业人员的有关规程、技术资料配备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运维检修部、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及各单位,应针对现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专题试验和研究,并及时编制补充或修订完善有关技术导则、现场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带电作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引进,应采取先论证试验,再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各单位应每年对带电作业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汇总上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通报带电作业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重要工作、动态信息。第七章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检查与考核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对带电作业专业管理、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执行情况、工器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到的问题根据情况进行通报、考核或做相应处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对积极研制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开展带电作业的单位给予表彰。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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