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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2)539-2014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技术监督管理,明确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科20101256 号),结合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455 号)、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电网运检2013859号)等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环保技术监督是指在规划可研、工程设计、采购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维检修及退役报废等全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用监测、试验、检查、评价等技术和管理手段,保证环保措施有效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影响因子达到标准。第三条第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应坚持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独立开展的原则,按全过程、闭环管理方式开展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必须落实完善的组织、制度、技术、信息和装备保障机制。第五条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第六条  环保技术监督是公司技术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各级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技术监督办公室的管理下,各级环保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监督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三级”环境监测网络。在中国电科院设立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级电科院设立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地市公司(含市供电公司、省公司所属检修公司)设立环境监测基层站(以下简称“基层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分工协作,开展定期监测和抽查抽检工作。总站负责重大工程环境监测,并指导各中心站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中心站负责本省电网日常环境监测及投诉纠纷时的补充监测,指导和培训各基层站环境监测工作;基层站负责本单位管辖电网的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环保技术监督应贯穿电网(含抽水蓄能电站)发展全过程,各阶段监督的重点如下(具体内容见附件 1):(一)规划可研阶段电网规划和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包含环保相关内容,明确环保原则和要求。可研阶段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水保方案”)的编报工作。(二)工程设计阶段设计文件中应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水保方案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水土保持(以下简称“水保”)措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涉及环保、水保的,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三)采购制造阶段主要噪声源设备应满足环保要求。(四)施工安装阶段施工期应落实各项环保、水保措施;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和水保监理;环保、水保设施的施工安装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五)调试验收阶段环保、水保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应依法履行试运行报批手续;工程竣工后依法完成环保验收和水保设施验收。(六)运维检修阶段对各类环境影响因子开展定期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 2),开展环境影响因子超标治理;环保、水保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对电网设备检修和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应进行回收处理,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七)退役报废阶段建立退役设备和废弃物回收处理档案,废弃物处置应满足环保要求。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要求工作要求第九条第九条  计划管理。省公司级单位和地市公司级单位应制定年度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工作内容。地市公司级单位按照省公司级单位要求将本单位年度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计划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环保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第十条第十条  信息保障。在公司环保管理子系统中设置环保技术监督模块,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通过系统报送;环境监测数据通过系统录入。组织人员核查信息质量,提高基层单位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装备保障。环境监测总站、中心站和基层站应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并定期校验(配置要求见附件 3),在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司实行年报、半年报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在 7 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上报上半年度环保技术监督报告,次年 1 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上报上年度环保技术监督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环保技术监督网络活动、全过程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开展、环境监测及超标治理、废弃物处置、投诉纠纷处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省公司级单位实行季报制度,地市公司级单位在每季度首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省公司级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上报环保技术监督季报(格式见附件 4)。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健全环保技术监督工作评估机制,对工作内容、方式、标准、过程及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环保技术监督工作作为公司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单位环保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核的时间范围以年度计,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考核采用组织检查、互查、报表抽检等方式进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网科技部(国网智能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全过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内容2运行期环境影响因子监测项目及周期一览表3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装备配置清单4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季报附件 1全过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内容一、规划可研阶段1查阅电网规划文件资料。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电网规划中是否提出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2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审查。检查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是否存在环保颠覆性意见,是否尽可能避让了各类环境敏感区,对各个方案所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及其环境特点是否做出了全面、充分的说明。必须穿(跨)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意见。3查看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在可研阶段是否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核、公示、报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查看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检查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保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工程设计阶段1检查设计交底情况,查看设计单位收集的环评报告、水保方案及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2参与设计审查。查看设计文件,检查是否设有环保(水保)专篇或专章。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否明确将环评报告、水保方案中提出的环保、水保措施落实到工程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环保、水保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概算。3查看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设计资料,检查是否通过优化平面布置或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达标。生活污水具备纳管条件的,是否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城市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是否根据运行值班人数设计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定期清运。绿化的站区是否设置净水和雨水回用水池和自动喷淋管线。变电站站址周围是否设计必要的挡土墙、防洪沟和护坡等水土保持措施。4查看线路设计资料,检查线路设计是否尽可能避让各类生态保护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50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设计规程拆迁范围内长期住人的房屋是否已纳入拆迁范围;330 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跨越民房时是否采取措施,确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环境影响因子达标。检查铁塔基础设计是否根据环评或水保方案要求选用环保型基础或高低腿设计,降低基础施工的土石方开挖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5设计中出现重大变更涉及环保和水保的,如项目规模、站址、路径等发生重大变化,变电站结构型式或输电线路类型发生变化时,监督是否依法履行环保(水保)相关报批程序。三、采购制造阶段1监督招投标技术规范书是否提出变压器、电抗器等主要声源设备的噪声源强要求。设备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选择低噪声、低损耗、节能环保型的产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2监督出厂设备制造工艺、装置性能、检测报告等是否满足订货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3监督设备运输、储存过程中环境污染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变压器油和六氟化硫等是否按规定运输和储存,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四、施工安装阶段1查看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根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采取有效防尘、降噪等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2检查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水保)监理的项目专项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施工组织方案中有关环保(水保)管理的内容是否经过监理人员审核或批准,监理人员是否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开展施工现场环保检查。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事故油池、雨水井、集水池等环保设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混凝土搅拌场所是否采取隔离、降尘措施;变电工程搅拌机场及线路工程灌注桩施工场是否设置沉淀池;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带有油性的器具,是否做好防渗漏油的措施。施工、生活垃圾是否分类回收,按规定清运消纳。4开展施工现场水保检查。检查排水沟、护坡等水保设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进行,采用生熟土分离方式开挖,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用覆盖措施,砂石、水泥等施工材料是否采取铺垫措施。是否合理选择牵张场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场地布置。是否合理选择施工运输道路及人力运输道路,恢复施工道路等临时用地的原有土地功能。因施工而破坏的植被、造成的裸土,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植被恢复。五、调试验收阶段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环保(水保)设施的建设和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查看环保设施的调试方案、记录、报告等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调试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对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设施,应督促相关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期内完成整改。2查看环保试运行手续履行情况。需要履行试运行手续的,在工程带电试运行前,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并取得批复意见。3监督环保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调查。验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落实,验收监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验收批复。4监督水保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水保方案批复的电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水保验收批复。六、运维检修阶段1查看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检查是否建立环保设施的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设备台帐、运行维护记录。2查看环保设施维护记录,检查生活污水处理、事故油池、防噪降噪等环保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保证其正常投用,确保不发生噪声超标和废水、油渗漏或溢流。检查六氟化硫回收装置是否定期维护,防止回收过程中泄漏。3检查是否定期开展 11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串补站)和输电线路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合成场强、噪声、废水等环境影响因子的监测(监测项目和周期见附件 2),做好监测记录和报告的存档,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库。4抽查检修现场,检查电网设备检修和运行维护过程中是否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油污抛撒地面污染环境;是否对产生的废水、废油、六氟化硫等进行回收处理或循环利用,并做好记录。六氟化硫设备大修或解体时,是否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回收后的六氟化硫气体是否送到省级六氟化硫回收处理中心处理后循环利用,是否做好六氟化硫气体回收量、处理量和回用量的统计,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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