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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湖北省电电力公司力公司输电输电运运维维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电设备运维管理水平,促进输电线路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企业标准和管理文件,结合公司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本部、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输电运维的管理及其职责、基本要求、基础管理、巡视管理、通道管理、检(监)测管理、维修管理、隐患排查管理、检查与考核等。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直流输电线路的运维管理,35kV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输电运维管理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分层分级负责、高效协同运转”的原则,明确各级运维管理职责,落实运维责任,实施输电运维一体化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运维检修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输电设备运维专业归口管理,明确年度运维工2作目标。(二)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编制修订公司输电运维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四)组织开展输电运维信息统计、专业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掌握所辖电网设备运维情况,并根据季节特点布置重点工作,检查、监督、考核所属单位输电运维专业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输电设备隐患排查,及时掌握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组织故障统计分析,提出反事故措施,参与输电线路事故的调查。(六)参与输电线路技改大修、新建线路工程的可研、初设审查,组织生产准备和交接验收工作。(七)协助开展公司输电运维专业技能竞赛、劳动竞赛、技术培训和专业交流活动。 (八)组织召开公司输电运维管理专业会议,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九)加强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输电运维专业功能应用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输电专业技术分析、输电专业技术监督。(二)负责输电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状态监测数据分析、状态评价和故障诊断、状态检(监)测装置质量、性能检验。(三)统计分析公司各单位带电检测、状态监测相关信息,指3导输电设备状态检(监)测工作开展。协助开展输电设备家族性缺陷的分析处理。(四)指导基层单位设备状态评价工作。(五)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第八条第八条  省检修分公司、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管辖范围内输电运维专业管理工作,对输电运维专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三)负责组织开展设备运维、状态评价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推动状态运行管理。(四)组织落实设备缺陷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缺陷和隐患的处理。(五)参与输电线路事故调查,负责填报本单位技术分析报告,并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六)组织编写现场运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等,建立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并动态更新。(七)加强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输电运维专业功能应用管理,按要求上报管辖范围各类运维信息、专业报表、工作总结。(八)参与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第九条第九条  运检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4落实反事故措施。(二)定期开展设备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日常巡视、检(监)测工作,并负责巡视质量管理。(三)结合季节特点、保电任务和线路运行状态,组织开展特殊巡视、故障巡视等。(四)积极开展输电线路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及时开展设备消缺,做好设备状态评价、设备评级等工作。(五)严格落实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填报各类运维信息、专业报表。(六)落实培训计划、参加技术培训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条  输电运维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和指标管控,提高设备可靠性。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条线路要有明确的运维管理界限,不得出现空白点。多个单位共同维护的线路,其分界点原则上按行政区域划分,由共管单位协商,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巡视责任人必须通过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四章第四章    基础管理基础管理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新建输电线路的竣工验收和生5产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工器具配置到位,落实巡视责任,在输电线路投入运行后,立即纳入输电运维管理。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各单位应加强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输电专业部分基础数据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管理,按规程规范有关要求备齐制度、图表、资料、记录及相关档案。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现缺陷后及时开展消缺工作,提高设备消缺率。(一)运检单位对巡视发现的缺陷应逐级审核上报,执行设备缺陷管理流程,实施闭环管理。(二)对家族性缺陷的认定由省公司运维检修部牵头组织,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相关单位参与,执行家族性缺陷管理流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生产信息管理,畅通生产信息渠道,完善信息报送机制,确保生产信息流转的及时准确。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各单位应开展定期设备运行分析和重大事件的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由公司运维检修部组织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共同诊断分析。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根据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输电线路状态评价和设备评级管理。(一)根据电网设备状态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输电线路状态评价工作,并依据评价结果制定运维、检修策略,开展状态运行、状态检修管理。(二)根据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每6年至少组织1次设备评级,评级结果应报公司运维检修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运检单位应做好事故预想,建立事故抢修机制,完善相关预案并组织演练,备齐抢修物资和备品备件。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坚持规程规范的学习和定期培训工作,制定线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技能综合水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按配置标准备齐输电运维所需的工器具,做好工器具的检验和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巡视管理巡视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巡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程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根据巡视不同的需要(或目的),线路巡视分为三种:正常巡视、故障巡视和特殊巡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电线路的重要性、设备本体、运行环境等因素,结合状态评价和运行经验合理确定线路(或区段)巡视周期,开展状态巡视。(一)各单位可根据城市、远郊、高山大岭等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调整巡视周期。(二)特高压、网间联络、重要负荷、单(重要)电源等输电线路应适当缩短巡视周期。(三)对于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空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7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段线路或有重要交叉跨越的线路,应根据季节特点和环境变化适当缩短巡视周期。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线路发生故障后,不论开关重合是否成功,运检单位均应立即组织故障巡视,发现故障点后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应保护故障现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故障巡视应及时发现故障点,对故障现场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引发故障的物证(物件)应取回,以便为故障分析提供证据或参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特殊情况或特殊需要,适时开展特殊巡视或监察性巡视等,确保输电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动空中巡视,对跨区电网或重要线路应有计划地安排直升机巡检作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线路巡视中,如发现危急缺陷或遭遇外力破坏等情况,巡视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安排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线路巡视中,应加强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对线路通道、周边环境、施工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线路通道的动态变化情况,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严防外力破坏对输电设备造成严重影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巡视人员应及时做好巡视记录,运检单位应定期抽查巡视记录和现场巡视质量。8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线路巡视应不断探索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并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第六章第六章    通道管理通道管理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输电线路通道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线路通道安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输电线路通道开展1次全面普查,掌握通道内树竹生长、建筑物、地理环境、特殊气候特点及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等详细分布状况,对重要线路或特殊区段应逐档绘制线路通道状态图,并根据通道状态变化动态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不断完善线路通道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群众护线工作。重点线路(或区段)要落实看护人员,签订看护协议,完善奖惩机制,提高护线工作质量。要加强对联防护线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通信手段,建立异常情况汇报及考核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开展通道树竹隐患排查,建立通道树种、数量及树线距离档案,制定树竹清理方案和计划,组织专人开展通道树竹清障工作,杜绝树线放电故障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在输电线路重点地段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明显标志,并标明保护区段和联系方式等;在外破多发区、盗窃易发、人员密集、施工作业等重点区域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设立宣传牌,通告保护区内严禁事项;在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针对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固定施工点,要加强有9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必要时应向地方政府电力设施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重要区段、重点施工时段的运行巡视,必要时派人或安装设备现场监控。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应加强对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流动作业(如吊车作业等)隐患管控,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采取各种形式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第七章第七章    检(监)测管理检(监)测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输电线路带电检测和状态监测,根据检(监)测数据和信息,开展统计分析并掌握线路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输电线路的日常检测管理,根据线路运行状态合理确定检测周期及工作计划。要完善线路运行在线检测手段,配备充足的测量仪器,如:接地电阻测试仪、红外测温仪、紫外成像仪及弧垂测量装置等。新投运的输电线路投产后一个月内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测工作。第第四四十十二二条条  每年雨季前应对重点防雷区段进行线路基础接地体检查和接地电阻检测,大跨越及重点区段应适当增加检测次数;要加强雷电监测定位系统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充分发挥其预警和故障定位作用。线路发生雷击故障后,应对故障杆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通过雷电定位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采空区铁塔倾斜的检测,特殊情况应缩短测试周期;污秽严重地段的现场绝缘子污秽度应加强10定点测量或根据巡视情况选点测量,重点地段每年应适当增加测试次数;根据相关规定,应加强对复合绝缘子抽检和瓷质绝缘子检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线路夏季高温时段和满载、重载时段导地线红外测温和弧垂测量工作,对线路重点区段和重要跨越地段的红外测温和弧垂测量应缩短检测周期。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根据线路运行状态,适当增加夜巡次数,及时发现线路放电隐患;对电晕放电较严重的部位,及时进行紫外成像分析,立即制定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第四四十十六六条条  各单位应加强各种线路状态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合理布置在线监测装置。要充分利用输电线路运行环境和状态实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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