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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题题 目:目: 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对策研究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对策研究 系部名称:系部名称: 经济管理系经济管理系 专业班级: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学学 号:号: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教师职称: 2012 年年 5 月月 28 日日摘摘 要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加入 WTO 后,我国税制面临着同国际惯例接轨、同世界税制协调的任务,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主要运用文献法研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与分析,包括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互换、联系交流要网络化、制度化等建议,得出了在认清现实的基础上展望未来,加快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经济竞争环境,充分发挥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的结论。关键字:关键字:企业所得税 存在问题 宏观调控The research and the reform countermeasure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blemsAbbstractAlong with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gradually established, especially after joining the WTO, Chinas tax system facing to conform wi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he same world tax coordination task, reform the existing corporate income tax system has be imperative. This article mainly uses the method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sues, active to our country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blems were studied and analyzed, including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olicy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reform inside,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 income tax, reducing tax and 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difference, strength of their grass-roots management, and strive to improve the tax personnel professional skills, unifica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nd tax, country between the information exchange, link exchanges to networking, system change wait for a proposal, that in reality based on looking to the future, accelerate enterprise income tax system reform and perfect, so for all types of market main body to provide a stable, fair, transparent economic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macro-control of income tax of the conclusion.Keywords: enterprise income tax problems of macro-control目目 录录一、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 1.1 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4 二、政策改进建议及加强管理的对策9 2.1 改革内、外资企业所得税。.9 2.2 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9 2.3 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9 2.4 统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9 2.5 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宣传企业所得税的最新规定。10 2.6 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互换、联系交流要网络化、制度化。10 2.7 加强税务代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10 2.8 加强检查,以查促管。10 结 论.11 致 谢.13 参考文献.14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 “新税法” )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 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 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 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 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一、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 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问题 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思路首次在 立法层面被明确提了出来,但在后续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却有一些与之 不符的声音,使得权责发生制的落实变得障碍重重,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争议。 如 12 月份工资薪金扣除年度问题,大多数企业的工资都是错月发放,这就使得 工资的提取和发放存在时间差,如按照发放年度据实扣除,会给企业增加很大 的纳税调整工作量,计提而未发放的年度做调增,发放上年度工资做调减,每 一年均需滚动地调增和调减,并且这种调整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企业一定时期 内的税款总量不会产生影响,所以这种频繁、复杂的调整,是否有其必要性, 值得商榷。 另外,权责发生制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当前受我国企业财务信用状况、税 务机关征管水平、人员素质及信息来源渠道等多因素的限制,当企业发生了一 项经济义务但未支付款项时,税务机关如何判断其真实性,以哪些合法凭证作 为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其欠缺操作性的主要表现,合同协议等固然可以证明,但 多数税务管理人员认为合同协议易伪造,证明力有限,这就使得这一规定在实 际工作中很难落实到位。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现实“以票控税”理 念的极大挑战。 (二)合理性原则的把握问题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合理性支出做了概念性解 释,现行规定中虽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做了规定,但在合理性总体判断标 准方面缺乏评判的量化指标,极易在征纳双方之间产生歧义,给政策的执行带 来难度。(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政策问题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 号) ,有效地指导了基层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管理,提高了管理水平。但有一些政策规定需进一步探讨。一是以预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问题。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 以预售合同作为判定收入的重要依据。但实际上,很多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必要的现金流,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已开始了预售行为。由此可见,单纯以预 售合同作为确认收入和征税的标准,会给企业钻政策空子留下空间,会造成预 售收入延期纳税的情况,不符合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关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 则,同时也给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带来了难度。二是房地产企业取得合法凭证后计税成本的调整问题。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 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 入计税成本。 ”目前,对该规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当企业取得合法 凭据后,应作为发生年度的成本予以税前扣除,如已实现销售,则应调整其单 位可售面积成本,继而调整其已售面积的计税成本。这种理解,符合权责发生 制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因其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已结束,再追 溯调整以前一个或几个年度的申报表,操作较为复杂,而且合法凭证的取得可 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每取得一笔,就对以前的单位可售面积成本进行调整, 工作量太大。另一种认为,将后期取得的合法凭证作为后续支出,直接在取得 年度的成本费用中列支,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配比原则。 此两种理解,各有利弊,如何在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考 虑税法的公正合理,又便于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 个难题。三是房地产企业清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而地产 企业大多数是项目公司,形成的亏损难以得到有效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 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 号)文 件下发以来,地产企业纷纷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年度往往是在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后的年度,造成税法虽然规定土地 增值税可以作为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缺乏销售收入与之配比, 形成项目公司的亏损既得不到抵顶,又无法退税的不合理情形。四是外资房地产企业过渡政策不清晰,造成政策适用无所适从。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投资房地产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1142 号)文件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在预售年度不允许扣除期间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要等到完工年度统一清算。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第 38 条规定,外资地产企业存有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 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 理。没有规定以前年度外资地产企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如何处理, 而不允许外资地产企业扣除这些费用又不尽合理,是否允许扣除,如何扣除,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政策适用无所适从。(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问题一是优惠形式单一,激励环节选择不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 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其研发能否成功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开发成功后 能否获利也未可知。因此,多数高新企业希望国家能够在研发资金投入上给予 必要的资本支持和风险补偿。而税收政策恰恰忽略了这一点。企业所得税法只 重视了对企业利用研发成果获取利润的照顾,而忽略了对企业研发中高额成本 费用的补偿,除了规定研发费用按 50%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缩短设备折 旧年限)外,再无其他优惠予以扶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税,实际上是一种事后照顾,建立在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并且获得了利润的前提下。如果企业由于研发初期投入过大,没有实现经营利润,那么低税率优惠也就成为了一种形式,无法起到鼓励企业积极从事高新技 术研究的目的。与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投资抵免、提取风险投资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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