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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氧症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訂定之缺氧症預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三年九月六日發布施行,曾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修正。因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相關附屬法規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一、 修正授權訂定本規則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修正條文第一條)二、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三條)三、 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四、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2缺氧症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 明 第一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為防止缺氧危險 作業引起之危害,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 定,訂定本規則。一、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 文字修正。 二、 配合本法修正本規則 授權依據之法律名稱 及條次。 第三條 本規則用詞,定 義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 氣濃度未滿百分之 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 場所缺氧引起之症 狀。第三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 如下: 一、缺氧:指空氣中氧 氣濃度未滿百分之 十八之狀態。 二、缺氧症:指因作業 場所缺氧引起之症 狀。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 修正。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從事 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從事 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規定施予必要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將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 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 布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配合本法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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