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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民法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作为意思表示,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明示意思表示和默示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明示意思表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表示行为。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主要指文字(文件、信函、电报) 、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书面形式又分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 、默示意思表示。默示意思表示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沉默,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当事人作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有传递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 、对特定人的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表示。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对特定人的表示。无需向特定人实施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有相对人的双方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态,而划分为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口头或者打电话直接订立合同是对话表示;相反,通过信函交往或者经使者传达而订立合同,则属非对话表示。区分的意义在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而对话意思表示则无,法律对两者保时生效、撤回的规定不一样。 三、意思表示瑕疵(一)欺诈 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在欺诈人方面 ()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须有欺诈故意。 、在被欺诈人方面:()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二)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在胁迫人方面: ()须有胁迫行为存在。()须有胁迫的故意。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在被胁迫人方面: ()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三)乘人之危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是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 、在乘危人方面()须乘人之危。 ()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在危难人方面: ()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 ()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司原则。(四)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命名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须有错误认识。 、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须错误性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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