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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 P2P 平台跑路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编者按】网络借贷(P2P)是个好东西,实现了投资人和融资人点对点联结,既降低了融资人的融资成本又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大的层面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但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了重要课题,无法回避的是 P2P 网络平台的风险控制。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明确要求 P2P 网络平台不能自融、不能自保、不能建资金池,但从市场来看大多数平台做不到。做不到的风险不言自明,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必将引起挤兑,平台崩盘跑路,2013 年深圳发生的“东方创投”平台跑路事件就是典型案例。最近,罗湖法院就邓*、线*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知被害人(投资人)领取返还款项,故策划本期内容回顾该案情况,望警钟长鸣引起有关平台、投资人关注重视。【案情】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作为一人股东于 2013 年 5 月份成立,在 2013 年 6月 19 日创建 “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由李*明具体操盘,向社会公众推广其 P2P 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 3%至 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东方创投”网上平台吸引投资者。截止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 126736562.39 元。据邓亮供述称,投资款一方面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在美国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同时在深圳成立了两家公司,共花费了约 600 万元;一方面在布吉街道办布吉中心花园购买了四个街头铺面,总共花费 3800 万元,其中 2500 万元来自公司客户的投资款。同时四个铺面在担保公司做了抵押贷款,贷出 3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某商业写字楼的首期款 2200 万元,剩余的 800 万元用于日常返还客户投资提现。随后由于网络各方舆论质疑,导致投资客户产生恐慌心理.纷纷要求提现,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客户提现案发。2013 年 11 月 2 日,邓*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 年 12 月18 日,李*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判决结果】一、祓告人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 年 l1 月 2 日起至 2016 年 l1 月 1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冻结在案的中国银行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为:777057959909)内资金人民币 2200 万元、中信银行李泽明名下账户(卡号为:6217680300096075)内的资金 31819 33. 58 元及其孳息均系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按投资参与人未归还本金比例返还投资参与人。【裁判要点】1、被告人邓*、李*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邓*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并全面掌控、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泽明受雇参与犯罪,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李*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3、本案犯罪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涉案单位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人邓亮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成立,且成立后主要用于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返还投资参与人款项情况】“东方创投”平台涉约 1200 名投资者,扣划在案的金额为人民币 25217034.7 元,平台未返还金额为 51832580.73 元,返还比例为 48.65%。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 147 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男,1980 年 8 月 l 7 日出生,汉族,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硕士文化。被告人李*明,曾用名:李泽明,男,1985 年 10 月 7 日出生,汉族,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大专文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106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 、李*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审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李*明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于 2013 年 5 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 明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 3 年 6 月 19 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 P2P 信贷投资模式,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 3%至 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 126736562.39 元。2013 年 11 月 2 日,被告人邓*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 3 年12 月 18 日,被告人李 *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一、物证、书证:1、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书。2、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3、东方创投投资人信息资料。4、邓*向李 *明借款人民币 109 万元借条复印件。5、被告人邓*、李*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6、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表。7、被告人邓*、李*明的户籍资料。8、溧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9、邓*与许某某之间的借款明细及转账资料。10、深圳和记黄埔中航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银行流水等资料。11、深圳市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邓*购买布吉中心花园商铺的收款收据、认购书、交易流水等复印件。12、陆某关于邓*借还款的书面说明及银行对账单。13、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14、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明细及相关凭证。15、深圳市华夏通联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6、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7、涉案投资人的报案材料。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陈述: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个从事投资管理的公司,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是邓*,另外还有个运营总经理叫李*明,具体分工不是很清楚,因为我来的时候公司已经开始经营了。我在公司中只负责打款,除了周末一般都会打款。邓*会用私人账号打到我的私人账号上,再让我打款给客户,有时候每天多的时候有几百万,少的几万块,反正财务给名单给我,我就按照名单和金额打款。2、证人刘某某陈述:我是今年(2013)7 月 25 日左右来公司上班的,主要是做技术维护工作,是公司总经理李*明招我进公司的,栽的工作就是维护公司投资平台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及数据统计。经过导出的数据显示,实际投资人有 1325 人,投资本金约 1.26 亿,现投资人尚未提现的资金有 5250 万元人民币左右。3、证人陈某陈述:我是今年(2013)8 月 28 日左右来公司上班的,任职公司财务经理职位,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公司收取投资款都是客户打到邓*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的私人账号的,对公账户的资金一般用于公司的开支及员工的工资,邓*私人账号里收取的投资款都是邓亮自己在支配,我不清楚。公司返还客户投资款的流程一般都是从公司后台调出应该返还客户的本息数据,然后财务再汇总总数,报给邓*,邓*再将所需的钱打到出纳的个人账号,出纳再根据每个客户实际需打款的金额进行转账。4、证人刘某新陈述:我是在今年(2013)7 月 l8 日由李*明招聘我进公司任行政助理,主要工作是公司日常活动筹备,另外还有在公司开开车接接人什么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邓亮,也是法人,李*明是公司的运营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个运营业务,他们两个都能负责管理公司,但最终决定权是邓*。5、证人许某某陈述:今年( 2013)9 月 l 8 日,邓*来到我公司,说想买华强北和记黄埔的“世纪汇”楼盘昀一层写字楼,想要找我们公司贷款 3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首期款,同时他将他名下的四套布吉中心花园的商铺作为抵押。由于他借款比较急,我就派员去考察了他的商铺,确认产权之后,我就让我们公司的员工万伟强与邓*签订了两份担保借款合同,分别贷款 600 万人民币、1400 万元人民币,总共抵押 3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为一个月,借款方为邓*和他老婆,同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邓* 做了全权公证委托。手续办完后,我在当天用我的个人账户分两笔共转账 1600 万元给到了邓亮,之后在 9 月 24 习、25 日又将剩余的 1400 万元分几笔转给了邓*。借款期限满了之后,我在10 月 18 日左右打电话给邓 *要求还款,他告诉我没有钱还,并愿意将抵押的物业来偿还这笔 3000 万的债务,之后我就在 10 月 25 日左右到国土部门办理的过户手续,将布吉中心花园的四个铺面过户到了我个人名下。6、证人易某某陈述:2013 年 7 月 17 日当天,邓*来我们公司在深南中路与中航路交汇的“世纪汇广场”的销售中心,表示想购买写字楼的 l8 层整层物业。当时是我接待的他,邓*当天就在我们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当时需交定金 500 万元,所以邓*在 7 月 17 日、7 月 22 日分两笔共计 500 万元转账到我们公司账号,之后邓*又再陆续交纳了几笔首期款,直到 9 月 18 日他总共向我们公司交纳了 2200 万元人民币的首期款,同时邓亮在 9 月 1 8 日来公司爵次签订了购房正式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购入总价105380000 元人民币,当时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在签订合同当天交齐 50%的首期款,但邓亮当时向公司申请先交纳 20%,剩余 30%的款项延期交纳,但那之后邓* 就再也没有交纳过任何款项了。7、证人肖某某陈述:今年(2013)2 月 22 日,邓*来我们布吉中心花园楼盘的售楼处说要买我们楼盘的四个商铺,讨价还价后定好四个商铺总价 3680 万人民币,邓* 当天就刷卡交了 10 万元诚意金,后来在 3 月 11 日他又过来交纳了 60 万元的定金,这样到 3 月 26 日邓*就与我们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合同约定在 60 日内交齐全部购房款。后来在 4 月 28翻,邓*转来 250 万元,5 月 8 日又转来 150 万元。在这期间因为款项一直无法一次到位,我们也与他沟通如果延期交款会追究他违约责任,所以到了 5 月 28 日邓*来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要购买这四个铺面,但他必须在正式合同的 60 日内交齐全款办理过户手续。到了 7 月 2 日,邓*就在我们公司将全部的购房款交齐到我公司,分了三笔交纳 3210 万元人民币尾款。8、证人高某陈述:我是今年 8 月份时认识邓*,因为邓*需要借款 300 万元,担保公司就做担保,由我个人借 300 万元给邓*,8 月 27 日我通过朋友的账户分两次共转账 300 万元给邓亮。9 月 25 日,我给邓*打电话说钱快到期了,他就从他农行账户转了 300 万元到我的农行账户。其并提供了转账给邓*人民币 300 万元的对账单。9、证人章某某陈述了其介绍邓*向高某、陆某借款的经过。10、证人刘菜陈述了邓*出借 550 万元给老乡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过桥的经过。11、人陈某东陈述了其所在公司深圳市老乡村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 3 年 7 月向邓*借款 550 万元的经过。其并提供公司向邓*借款与还款的相关资料。12、证人叶某某陈述了邓*向其个人借款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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