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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少保護相關法令與實務,教育部(訓育委員會),2,3,早期成長經驗,4,早期成長經驗,早期不良經驗影響成長後人際溝通方式當發現週遭環境有受到傷害的孩子請伸出援手幫助他們!,5,課程摘要,兒少保護對象: (18歲以下) 包括無依(棄嬰棄兒) 、家庭重大變故、受暴、受虐、遭受非法侵害、不當對待或有受害之虞者。兒少保護內涵:宣導防治、通報、調查評估、緊急安置、 福利補助申請、資源轉介服務、家庭處遇及重建等保護輔導服務,賴公私部門網絡合作,方能共竟其功。 首重通報辨識:年紀尚幼且身心未臻成熟之兒少,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兒少保護工作首在辨識發現與通報,而案件之發現,端賴所有民眾提升熱心通報之社會責任感,否則難有立即迅速之保護效果;而執行兒少事務之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尤應依法通報,讓無助的孩子得以被看到,被幫助。,6,講授題綱,壹、兒少保護相關法令一、保護個案內涵二、法定責任通報三、個案處遇安置 貳、通報與轉介一、法定通報與行政通報二、法定通報個案作業流程三、高風險家庭個案轉介四、通報轉介獎懲 參、個案辨識與通報疑義處理一、教育人員簡明辨識二、社工人員危機診斷三、網絡分工與合作四、辨識通報案例討論肆、兒少保護通報強化措施,7,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法律位階),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2)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規4) 行政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規3)依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限制:授權應具體明確(釋字394) 行政規章:要點、計畫、規定、注意事項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行政規章(憲法170 中規5、6),8,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一、個案內涵(一)法令禁止兒童從事之行為,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對兒童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二)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三)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65)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童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一)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危害身心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26)(二)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三)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5)(四)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55),9,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一、個案內涵(二)禁止兒童出入之場所,禁止兒童出入的場所(一)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二)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三)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28)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10,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一、個案內涵(三)禁止兒童從事不當工作,法律上禁止兒童從事之工作(29)(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7) (二)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29)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三)案例討論,11,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一、個案內涵(四)禁止任何人對兒童不法對待,(一)任何人對兒童不得有以下行為:(30)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58)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58),12,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一、個案內涵(五)目睹家庭暴力兒童,目睹家庭暴力兒童:被遺忘的受害者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比較會出現情緒困擾、急躁脾氣、沮喪、懼怕及壓抑行為問題,嚴重者甚至會出現較低得自尊心予社交能力或侵略性行為。正處於家庭暴力之下的小孩,請電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報案專線110。(一)目睹家庭暴力兒童 目睹家庭暴力兒童係指兒童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經常目睹雙親(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暴力之兒童。保護對象包括直接或間接目睹暴力行為之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一般泛指發生於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包括配偶(含前夫妻、同居人、男女朋友、同性伴侶)、親子、手足、姻親間的身體、語言、精神及虐待、經濟控制及財務破壞。凡有受侵害的事實,不但可聲請保護令以保障安全,亦可尋求相關單位保障權益。,13,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一、個案內涵(六)幼兒或需特別看護兒童獨處之禁止,(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如身心障礙),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32)(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60),14,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二、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未善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15,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二、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16,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二、個案通報(三)性侵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17,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二、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18,壹、兒少保護個案相關法令 三、處遇安置(一) 申請安置,(一)無依兒童安置 1.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兒少法19.九) 2.依93年03月12日公布之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予以處置。 (二)兒少無力管教經家長向政府申請協助、輔導或安置 1.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者。(33) (1)使用禁止施用之危害身心物質或行為。 (2)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3)充當前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33) 3.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33) (三)兒童遭逢家庭重大變故而無法正常生活時得申請政府協助安置輔助(41) 1.兒少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政府安置或輔助。(41) 2.前項安置,縣市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少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41) 3.縣政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負責人,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41) 4.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少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縣政府續予追蹤輔導一年。41) 5.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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