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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与适用,一、1997年以来刑法立法的简要回顾与梳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和特点 三、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1997年以来刑法立法简要回顾与梳理,1997年以来刑法立法的基本情况截止到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立法方面共通过1个决定,9个刑法修正案,13个关于刑法的解释。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刑法的条文净增24条(452-476);罪名数净增33个(412444)。刑(九)增15条,删1条,增22罪名。,1.一个单行决定 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2.九个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 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 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3. 十三个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八十四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二、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 立法背景和特点,(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几个特点,(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背景,1. 落实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法律法规) 2.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危险驾驶、绑架猥亵他人、收买拐卖、贪贿数额、互联网等) 3. 各方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二)刑法修正案(九)的几个特点,1. 规模最大,修改内容最多 2. 修改力度大、涉及面广、适用影响大 3. 争论激烈,关注广泛 4. 对传统刑法理论和观念的挑战多(预防性措施扩大;主刑唯一改变;短期自由刑扩张;犯罪节点前移-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独立化;终身监禁的出现),三、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完善刑罚相关制度取消9个罪名死刑 完善死缓制度(严格执行死刑的条件;延长考验期;备案) 完善刑罚相关制度(职业禁止;罚金刑;数罪并罚), 关于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1. 我国刑法死刑罪名基本情况 1979年刑法分则103个条文122个罪名,其中15个条文规定了27个死刑罪名,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了11个死刑罪名。总共38个。 1982年到1995年12个单行刑法增33个。到1997年共有71个。 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 2011年刑(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19%),余55个。 刑(九)取消9个死刑罪名(16%),余46个。,2.其他国家有关死刑的情况 国外死刑存废情况 截至2008年7月1日,3.刑法修正案(九)减少死刑罪名的情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个: 第151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9) 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11) 第192条、第199条(删199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1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个: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42) 军人违反职责罪2个:第426条规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0)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51), 关于完善死缓制度(2),主要意见:过于刚性;实践情况较为复杂;个别案件处理存在争议。 修改之处:提高门槛;延长考验期;备案。,原规定:刑法第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后的规定: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于完善刑罚相关制度,1.完善罚金制度(3)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关于罚金刑修改的几个问题: 存在的问题(空判;罪刑相适应;定位) 研究中提出的一些设想(明确量刑依据财产状况;设定最高限额) 今后的发展方向:免除?折抵?日额罚金?定位调整?,2.完善数罪并罚制度(4),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问题:并科、吸收、限制加重?刑罚效果?主刑唯一?,3.增加职业禁止规定(1),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 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 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 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 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完善涉恐相关犯罪的规定 (5、6、7、38、40),修改4条(120、120之一、311、322),增加5条(120之二至六)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要(恐怖活动犯罪的趋势;恐怖与极端;打早打小的困难等) 与反恐怖主义法的衔接, 具体修改,1.增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财产刑(5)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修改资助恐怖活动罪(6),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帮助性质的行为;恐怖组织自身行为的区分?,3.增加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6),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预备性质的行为;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具体恐怖活动界限,4.增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7),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 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 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 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界定,5.增加利用极端主义煽动群众破坏法律实施 的犯罪(7)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增加强迫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服饰和标志的犯罪(7)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7.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7)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修改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规定(38)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 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 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9.修改偷越国边境犯罪规定(40)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 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 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 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修改5条、增加4条),网络时代新类型犯罪的出现 传统犯罪网络化 传统追诉模式面对的挑战,1.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7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 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2.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28),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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