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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河北省政法委案件评审专家 河北省房地产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 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长安区十五届政协委员 赫建永,13032621567,第一章 总 则,条例解读,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三、条例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细化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制度创新,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第二,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第一,有利于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认定标准 程序规范 监管手段 法律责任,第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立法目的:进一步厘清两法的适用关系。,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货物,施工,工程建设项目示意图,不可分割的货物,勘察 设计 监理 环评,可分割 的货物,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立法依据:第三条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理由: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禁止干预招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干预招投标,禁止干预招投标,二、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1. 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置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2. 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 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强制要求编制标底。,禁止干预招投标,3. 非法干涉评标。 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禁止干预招投标,4. 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禁止干预招投标,禁止干预招投标,第七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四、法律责任,第二章 招 标,条例解读,招标内容核准,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邀请招标(招标方式),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六)总包选择分包、供应商是否招标? (七)BT的二次招标问题 (八)EPC工程问题:如果设计和施工是结合的,可以不招。如果是分离的,先招设计,再招施工。若是同一个人,是不允许的。 (九)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自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商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发展改革: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主要资质,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职业资格,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招标代理行为,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1、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的来源和限制依据2、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代理合同及收费,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合同形式2、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公告与标准文本,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公告与标准文本,1、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2、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以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且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也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3、细化和补充了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 4、规定了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制定和使用。a.现有的标准文本有b. 格式文本与示范文本或标准文本的区别 c.标准文本能否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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