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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托中的家族信托和遗产信托,国外信托的现状=我国信托业未来?,中国首富的第三个儿子,众所周知,李嘉诚有两个儿子,长子李泽钜是长江集团副主席及董事总经理,次子“小超人”李泽楷是电讯盈科主席。但李嘉诚说,在他心中还有“第三个儿子”,就是成立于1980 年的“李嘉诚基金会”,而这“第三个儿子”就是今天我们要谈的家族信托。 当前,中国内地第一代富豪们面临着即将退休、富二代是否愿意和有能力接班与家族事业将如何发展等诸多问题,如何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命运等一系列挑战,家族信托作为应对这些挑战的重要工具便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分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但是也有部分是公益信托如上述“李嘉诚基金会”。 信托的起源可追溯到11 世纪的英国,当时人民因对宗教信仰的虔诚,非常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但因此侵犯了封建诸侯的利益,13世纪英国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13 世纪中期英国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为名而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信托在极大程度上是规避法律的产物。 而海外知名富豪正是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而实现财富保全与传承,洛克菲勒的后代不再是石油大王,梅隆的子孙也不再是钢铁巨子,但是他们正如保罗。福塞尔在他的畅销书格调中提到那看不见的顶层,“在美国,洛克菲勒、杜邦、梅隆、福特、文德比尔特这样的家族悄无声息地控制着经济命脉,而外界对他们却毫无知觉” 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也逐渐成为财富人士的理财方式之一。但在国内,信托只是作用一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短期投资行为,这与海外的家族信托有很大的区别。,海外家族信托的重要作用,通过家族信托实现了股权集中,扩大影响力1997 年成立的雅居乐集团,原本由陈氏兄弟分别持股,为完成2005 年12 月赴香港上市的目标,陈氏家族将集团业务进行了重组,于2005 年7 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雅居乐地产,并将分散的家族股权集中后注入一间名为Top Coast 的投资公司,以其作为陈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陈氏兄弟为其受益人。目前,Top Coast 仍拥有雅居乐地产60.8%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能直接参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策。,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购买一份1000 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 岁女儿。未料,二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 万港币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变身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是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如今,三年已经到期,信托已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是靠这笔信托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家族信托基金有利于解放无意接班的继承,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现实是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的,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遗产信托,遗产信托,早在百余年前就已经流行于西方,近年来更有一些香港富豪采纳这一资产传承方案。 遗产信托指遗嘱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设立成专项基金,并把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基金收益则由受益人享有的三角关系。受益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慈善机构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此外,遗嘱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为基金的管理和支配设定各种条件和要求。 1993年,当时年仅32岁的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要求自己去世后将遗产交给信托管理人管理,她的两个儿子则作为受益人平均享有信托收益,遗嘱还规定他们从25岁开始可以自由支配一半的收益,30岁开始可以自由支配一半的本金。1997年戴安娜王妃因车祸去世后,信托基金立即成立,当时基金总额为1296.6万英镑,而10年后大儿子威廉年满25周岁时,该基金仅收益就已经达到1000万英镑。,破除“富不过三代”的魔咒,遗产信托的优势很多,如科学传承财富、保障继承人生活、避免继承人内斗、避免未来债务、隐藏财富等等。 科学传承财富 由于遗产始终是一个整体,家族企业既不会因为分家而变小或终止,也不会因为代代传递而被逐渐分割成若干个部分,可以发挥规模优势,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美国的卡耐基、肯尼迪、洛克菲勒家族等,历经百年始终弥新,不仅没有因为创始人的让位和辞世而分崩离析,反而日益壮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运用了遗产信托这一有效工具。 保障继承人生活 遗产信托可以破除“富不过三代”的魔咒。遗产由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管理,不受继承人直接控制,继承人无法随意挥霍,同时信托基金所产生的收益或部分本金可以按遗嘱规定定期支付给继承人,保障他们的生活。如香港歌星梅艳芳知道自己的母亲不善理财且喜挥霍,如果把财产一下子全给母亲,她担心母亲会一次性把遗产花尽,或被别有居心的人骗走,因此她将自己的遗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梅艳芳去世后,信托公司每月拨出7万港元生活费给梅妈,梅妈去世后剩余遗产将捐赠于慈善事业。美国洛克菲勒家族从1934年开始为后人设立了一系列遗产信托,家族中有能力的人可以参与企业管理,凭自己的实力担任一定的职务,大部分人只能定期从信托基金获得一笔生活保障金。 避免内斗 因为遗产信托明确了继承人的利益分配,避免内斗 因为遗产信托明确了继承人的利益分配,避免继承人因具体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起纷争,同时也通过遗产的整体运作把家族利益统一起来,继承人可以参与或监督信托管理,但谁也不能从其他继承人手里多抢走财产,有效避免了家族内斗。例如香港郭氏家族的新鸿基基金,对于郭炳湘三兄弟而言,由新鸿基基金持股的新鸿基地产无论由谁掌舵,都不能改变自己的基金份额。 避免未来债务 遗产信托有“破产隔离”的作用。遗产交给受托人独立管理并由受益人享有,即使遗嘱人或者继承人将来有债务问题,也不能解除信托把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债务。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去世前,他的女婿债务缠身,为了保障女儿的幸福生活,他特别订立了一条遗嘱,把遗产委托给信托组织,使他的遗产能够由女儿和后代受益,而女婿的债权人无法将遗产拿来偿债。,专业团队助财富稳健增值,此外,遗产信托的专业管理,也有助于财富的风险隔离,避免配偶再婚影响、非法侵占,合理避税,利于慈善。 专业管理 从理财的角度看,受托人一般是由律师、会计师和投资经理组成的管理团队,能弥补继承人理财能力匮乏的缺陷,使财产得以稳健增值。 风险隔离 主要指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受托人解散、撤销或者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隐藏财富 由于遗产信托无须在政府登记,亦不可公开查询,法律上也没有进行披露的规定,遗产信托一旦成立,资产就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而根据信托协议这些信息都是绝对保密的,因此遗产信托可以实现隐藏当事人财富的目的。 避免配偶再婚影响 避免了遗嘱人的配偶将来再婚时,把和其他继承人共有的遗产与再婚后的财产进行混同的可能性,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避免非法侵占 遗产信托能让那些为了财产而与家庭成员结婚之人没有可乘之机,避免家族财产落入外人手中。同时,由专业人士管理的信托财产,其运营和支配受家族成员和信托公司的双重监督,别有用心的人无法逾越法律而侵占这些资产。 合理避税 遗产信托中,继承人因未直接接受遗产而不必缴纳高额遗产税。例如台湾新光集团创始人吴火狮先生去世时留下数百亿元遗产,因为进行了遗产信托,继承人仅缴纳了2亿元遗产税,而台湾纸业大王何传先生去世时留有20亿元资产,由于没有规划,继承人缴纳了约10亿元遗产税。更有甚者,台湾某房产商去世时留下一个楼盘,需要缴纳1.4亿元税款,由于拿不出那么多现金,继承人只得将遗产捐了出去。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推出呼声颇大,而且从历史发展看遗产税具有必然性。 慈善事业 慈善机构享有受益权,企业或遗产仍由专业机构管理,可以源源不断地为慈善事业服务。享誉全球的诺贝尔奖到今天已经颁发了一百多年,其正是受益于遗产信托。通过滚动增长,诺贝尔基金从当初的920万美元发展到今天的2亿多美元,每年仅奖金就达到140万美元。,进入中国尚需细化监管,我国早在10年前就颁布了信托法,之后配套出台了多部法规规章,为遗产信托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基础。尽管从英美法系移植而来的信托制度在理论层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观念逐步解放的今天,如同委托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这一利国利民且符合历史潮流的制度也正逐渐走出争议。,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瓶颈,信托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在海外已经存在和发展了数个世纪,但直到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中国大陆才算正式引入信托制度。因此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而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由于我国遗产税一直没有出台,家族信托的税务筹划动机不强烈,致使广泛开展此项业务缺乏契机。 另外,大家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家族信托理念相对淡薄,直接影响到此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信托主要是一些投资信托的形式,这与本文所讨论的家族信托存在很大的区别,它只是我国信托发展的初级阶段,未来随着立法的完善,民众对信托认知提高,遗产税开征的到来,家族信托业务有望取得很大的发展空间。,结束语,我国早在10年前就颁布了信托法,之后配套出台了多部法规规章,为遗产信托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基础。尽管从英美法系移植而来的信托制度在理论层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观念逐步解放的今天,如同委托理财和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这一利国利民且符合历史潮流的制度也正逐渐走出争议。 笔者认为,面对这一前景广阔的产业,肯定还是否定已经不是问题,如何完善制度设计和细化监管则应是主管部门需要关注的问题。,谢谢观赏 201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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