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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ifth Circuit and,The Respondent,OPINIONS,H1: Forum Clauses-invalidity,根据Carbon Black一案,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后简称上诉法院),认为: 被普遍接受的规则是: 法院选择条款的同意是不被适用且不具有执行力的1)广泛的讲,本质上,双方意在排除法院地的管辖权-侵害法院地管辖权-与公共政策相违背-无效。2)狭义的讲,至少除非有比受诉法院更方便的法院,那么此条款无效。(H6点具体阐述),H1: The Carbon Black(1959年),案情简介:(“炭黑案”)(原告)美炭黑出口商-(被告)意大利的船商和船 合同约定:(主要事项) 1)被告将原告的3万袋化工原料炭黑(分三批)运往意大利的三个港口。 2)如果有争端,应将争端交由意大利的热那亚地区法院审理。结果-当意船返回美国时:第一批货物到港口时-损坏剩余两批-滞留美国港口还未发货(大意忘记) 判决:第二个条款是无效的,发回重审(理由),H2:Jurisdiction consent-valid?,本案中,坦帕市地区法院根据先例Carbon Black一案,判决:双方旨在排除法院地管辖的条款-违背美国的公共政策-无效的。上诉法院认可区法院的立场,但觉得此案还不太具有说服力,找出另一类似的先例即:Insurance Co. v. Morse.(1874年) “Agreement in advance to oust the courts of the jurisdiction conferred by law is illegal and void.“,H2:Insurance Co. v. Morse.,案情简介:(威斯康星州的一个案例)上诉人(被告)纽约州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原告)其一客户 原告为了在威州做生意,根据威州成文法签署同意书:不会把法律诉讼案件移交到联邦法庭。 后来,一个客户Morse在威州起诉他。 Insurance Co.提出动议-威州法庭-将案件移送到联邦法庭-威州法庭否决-州最高法院维持判决。 案件上诉到-S.Ct-S.Ct判决“排除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是违法的、无效的(illegal and void)”。,H2:Jurisdiction consent-valid?,逻辑线条: Insurance 案 1874年排除法院地管辖权-无效Carbon 案 1959年与前案类似排除法院地管辖权-无效(此规则成为惯例)本案 1969年排除法院地管辖权-无效 结论:本案即Bremen案中双方合意选择英国法院审理案件本质上意在排除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所以无效。,H3:Forum Clause-not specifically discussed,被上诉人美国公司Zapata主张:此条款没有经过具体充分的协商-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Zapatas vice President has declared that no specific negotiations concerning the forum clause took place.,H4:Forum Clause- Burden of proof,根据Carbon Black一案,确立的原则:A forum-selection clauses “will not be enforced unless the selected state would provide a more convenient forum than the state in which suit is brought.“基于上述前提:因此联邦地区法院“apart from the forum-clause, the distict court did not abuse its discretion in refusing to decline jurisdiction on the basis of forum non convenience.”,H4:Forum Clause- Burden of proof,本案的逻辑线条: 1)“除非德国公司unterweser所主张的英国法院审理此案比美国法院更具有方便因素,否则法院选择条款将不予适用”。 2)举证责任应当由德国法院承担。德国公司unterweser事实上在这一点上没有举证。而本案中,德国公司举证不能。 3)案件在美国坦帕市地区法院审理。,H5:Bisso v. Inland Waterways Corporation,案情简介:(毕索案)原告(上诉方)-被告(被上诉方)签订了拖运合同。 1)被告的拖船Cairo在沿密西西比河上游托运原告的油驳船Bisso时,因为其过失导致原告的驳船Bisso撞桥墩而沉没。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因其过失行为免责。3)最高法院认为:托运合同的原理在于通过惩罚过失者来打击过失行为(discourage negligence)并保护需要货物和服务的一方,而本案被告显然想通过合意免责,故这是有违公共政策精神的。,H5: Not to Enforce Forum Clause-Public Policy,根据Bisso v. Inland Waterways Corporation一案所确立的公共政策,上诉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逻辑线条: 1)如果适用本案的法院选择条款,会导致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2)而英国法院会承认其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导致Unterweser因为过失不用负责。(而一个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是为当地法院所支持赞同的,不应该被侵犯)3)根据“任何人都不能从过失中获利”的理论,和Bisso案确立的公共政策,适用此法院选择条款就违背了法院地的公共政策,故无效。,H6: Not to Enforce Forum Clause-Inconvenience,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认为:即便合同是经过平等协商且内容不那么强烈的和法院地公共政策相违背,如果被选择的法院对于审理一个案件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其法院选择条款也是不合理,且没有执行力的。Rest on the Carbon Black decision,H6: The Carbon Black(炭黑案),本案还确立了一个原则:“Unless the balance is strongly in favor of the defendant, the plaintiffs choice of forum should rarely be disturbed” 即:对于法院方便与否的权衡结果如不绝对支持被告一方,则原告的法院选择不应被妨碍。也就确立了非方便法院原则。,H6: Not to Enforce Forum Clause-Inconvenience,因此,上诉法院提示:在坦帕市地区法院更加方便双方当事人。 1)事故发生地离坦帕市地区法院最近 2)潜在证人(包括美国船员)大部分住在墨西哥湾沿岸,容易取证。 3)航行准备工作和检查修理工作也在海湾附近。 4)Bremen船员的证词可以通过证据交换获得。 5)英国在此案中没有利益相关或与此争议有其他联系。 故:美国坦帕市地区法院比英国法院更加方便。应在美国法院审理,H7: Preclusion by Filing of Limitation Action,责任限制诉讼立案的阻却(排他效力)美国公司Zapata主张 德国法院既然在美国坦帕市提起“限制责任诉讼(limitation-of-liability action)”,相当于在此案中,德国公司Unterweser默示承认了坦帕市法院的管辖权,故此事项即可阻止法院选择条款的适用。,H8:construction-forum clause,被上诉人主张:在Carbon Black案,法院选择条款不应该被解释为提供了专属性的排他性管辖,也不应该被解释为这种管辖同时包括了对物的诉讼。“The rig owner argued that the forum clause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to provide for an exclusive forum or one that includes in rem actions.” 在Carbon Black 案中,受理案件法院认为其中的法院选择条款不包含对物诉讼,所以对意大利船商的船不能适用此条款。 另外,关于法院选择条款中的对人诉讼也因以上原因不具有法律效力。,H8:construction-forum clause,因此可以类推得知:1)本案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应该也不应包含对物诉讼,此法院选择条款是不能适用对船Bremen的。2)同时,法院选择条款中的对德方公司Unterweser同时不能适用,因为上述的非方便法院原则和公共政策等原因。,Summary: affirmed,第五巡回区上诉法院依据上述理由作出判决: 本案中因存在以下因素: 1)法院选择条款选择外国法院-排除法院地的管辖-非法无效。 2)如果适用英国法院-免责-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无效,不具有执行力。 3)选择适用英国法院-非常不方便(strongly inconvenience)-不具执行力。 4)Unterweser不能举证-英国法院比美国坦帕市法院更方便-无效。 故:维持佛罗里达坦帕市地区法院的判决(对之前两项动议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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