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93页
第2页 / 共93页
第3页 / 共93页
第4页 / 共93页
第5页 / 共93页
第6页 / 共93页
第7页 / 共93页
第8页 / 共93页
第9页 / 共93页
第10页 / 共93页
亲,该文档总共9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贾林青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的 (三)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四)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 (五)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 (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二、保险制度形成的社会条件,(一)寻求保险保障需方的存在 (二) 保险服务成为独立的商品类型 (三)专门提供保险商品的供方的形成,三、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一)保险与救济 1救济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单方的无偿的赠与行为,保险则属于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 2法律对救济活动中的救助人资格无其他限制,保险活动中的保险人则必须是依法经过审核,在从事保险经营的过程中,还必须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3救济实施的对象(被救助人)是不特定的,不受限制。保险的补偿对象则只能是相应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救济的内容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金钱。而保险则仅以货币作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内容。 5救济的范围(数量)由救助人自愿决定。而保险的补偿条件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保险的补偿范围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二)保险与储蓄 1适用范围不同 2法律性质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三)保险与赌博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 4作用不同,(四)保险与保证 1两者适用的风险范围不同 2两者的适用地位不同 3两者的适用基础不同 4两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共性:二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二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 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1保险的经济属性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保险的法律属性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首先,保险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 其次,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服务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在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关于保险法概念的涵盖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西方国家,广义的保险法缘于其法律体系存在的公法和私法之分,亦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而狭义的保险法则仅指冠有保险名称的保险立法,又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即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1西方国家基于其法律分类上存在的公法与私法的观念,根据保险法律规范的具体适用内容,将保险合同法列入私法之列,而保险业法则被归入公法的调整范畴。 2民商法的历史发展过程直接影响到保险法的地位。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 (1)制定单行的保险法,将其纳入商法典 (2)将保险法列入商法典之中 (3)将保险法列入民法典之中,我国的观点: 一、保险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保险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保险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四节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和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具体包括: (一)保险合同关系 (二)保险中介关系 (三)保险监督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一般而言,保险法的内容由以下各部分所组成。 (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二)保险业法律制度 (三)保险特别法律制度,第二章 保险制度和保险法 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第一节 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轨迹,一、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二、现代保险成长于火灾(陆上)保险 三、现代保险扩展于人寿保险 四、现代保险完善于以责任保险为核心的工业保险 五、当代保险的繁荣和国际化发展,第二节 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保险立法的产生,古代欧洲,出现了约定俗成的习惯法,甚至有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颁行过相应的法令。 现代意义的保险法产生于14世纪。,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保险法的发展经历着海上保险法规先于陆上保险法规,财产保险法规先于人身保险法规的过程。,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主要有三种立法体系: 1 法国法系 2 德国法系 3 英美法系,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保险业,保险的萌芽 1805年1835年现代保险制度进入了中国 1846年1935年,中国保险业为西方列强所控制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官僚资本所控制,形成官僚资本独占保险业的局面 抗日战争结束,外商保险公司重新控制了中国保险市场,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保险业,(一)新中国保险业的建立时期 (二)新中国保险业的全面恢复时期 (三)中国多元化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四)中国的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第三章 保险法律关系,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一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 概念和性质,一、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四)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标的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财产保险法律关系和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财产保险关系就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人身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二者的区别 1两者的保险保障内容不同 2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3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 4两者的保险利益认定不同 5两者所涉及的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 6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一样,二、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和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者生活。 所谓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建立此类保险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自愿保险法律关系是指以投保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 所谓强制保险法律关系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来建立相应的保险法律关系。,四、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法理论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将保险法律关系分为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 原保险法律关系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又叫第一保险法律关系。 再保险法律关系是相对于原保险法律关系而言的,具体是指原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的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人一方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构成的另一方。,一、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在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表现为保险公司。 保险人的主体资格: (一)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条件: 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 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还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四、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即经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第四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保险人的义务,(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内容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二)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 其内容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以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保险人对于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实施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结算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具体到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否则,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三)通知义务 这也是保险法律关系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派员查勘,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评估损害后果。,(四)施救义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 (六)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表现为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保险金。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该项权利则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