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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49 重重庆庆市市长长寿区城区寿区城区 LED 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节节能改造工程能改造工程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分享型分享型)合同合同 2 / 49 目目录录 第 1 节 术语和定义 .4 第 2 节 合同期限 .5 第 3 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6 第 4 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支付 .6 第 5 节 甲方的义务 .7 第 6 节 乙方的义务 .9 第 7 节 项目的更改 .9 第 8 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0 第 9 节 违约责任 11 第 10 节 不可抗力 .12 第 11 节 合同解除 .12 第 12 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3 第 13 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4 第 14 节 保密条款 .14 第 15 节 争议解决 .14 第 16 节 知识产权 .15 第 17 节 费用的分担 .15 第 18 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6 附件 1 项目名称、内容、边界条件和技术原理描述.18 附件 2 能耗基准的测算验证和确认书.27 附件 3 LED 灯具能源消耗量的测算验证及确认书 37 附件 4 节能量的确认书.44 附件 5 节能效益的确认书.46 附件 6 LED 灯具性能指标及规范 .48 附件 7 项目财产清单54 附件 8 施工条件约定.55 附件 9 项目验收程序、标准及验收.58 3 / 49 重重庆庆市市长长寿区寿区 LED 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节节能改造工程能改造工程 合同能源管理 (分享型)合同 单位名称重庆市长寿区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处重庆市长寿区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委托方 (甲方) 帐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受托方 (乙方) 帐号 4 / 49 经甲方招标,确定乙方为长寿区城区绿色照明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或“本项目”)实施单位,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本项 目进行 LED 道路照明专项节能改造,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节能效益分享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 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 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第 1 1 节节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 解释如下: 1.1 本项目指长寿区城区绿色照明改造工程,由位于长寿区城区共计130条 道路 的10682盏灯具的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内容组成,详见附件1项目名称、内 容、边界条件和技术原理描述。 1.2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享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 式”含义相同。 1.3 本合同节能服务模式的内容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投入(供应)LED 灯具替换(改造)甲方本项目范围内的原有照明灯具,以达到节能增效、减排 环保和照度达标的目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即甲、 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分享本项目的节能效益)。 1.4 原灯具指本项目实施前,在本项目范围内甲方使用的原有照明灯具。 1.5 能耗基准指在本项目实施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电表确定的或甲 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原有照明灯具的耗电量(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督改造路段运行 一个月,每天运行 11 小时,以此确定电表的用电量) 。本项目原灯具的能耗基 准详见附件 2能耗基准的测算验证和确认书。 5 / 49 1.6 LED 灯具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投入(供应)并用以替换(改造)甲 方原灯具的 LED 节能照明灯具。 1.7 LED 灯具能源消耗量指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经乙方改造后本项 目使用 LED 节能照明灯具电表确定的耗电量(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督改造后路段 运行一个月,每天运行 11 小时,以此确定电表的用电量) 。本项目中 LED 灯具 能源消耗量详见附件 3LED 灯具能源消耗量的确认书。 1.8 节能量指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照度要求的前提下,乙方采用 LED 灯具 替换(改造)甲方原灯具后,在一定时期内 LED 灯具能源消耗量与所替换的原 灯具的能耗基准相比所减少的能源消耗。该节能量由甲、乙双方根据能耗基准 和用以替换的 LED 灯具能源消耗量进行计算和确认,详见附件 4节能量的确 认书。 1.9 节能效益指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照度要求的前提下,乙方采用 LED 灯 具替换(改造)甲方原灯具后,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投入(供应)的 LED 灯具与 所替换的原灯具相比在一定时期内因减少能源消耗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1.10 节能效益分享款指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在节能 效益分享期内各自所应分享的节能效益款项。本合同中乙方应分享的“节能效 益分享款”又称为“节能服务费用”。 第第 2 2 节节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包括本项目的建设期和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自 2017年7月起,至本项目验收之日止。 2.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项目的建设期应予以顺延: (a)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及附件8的约定,按时提供项目建设施工条件的; (b)项目方案更改导致本项目工程量增加5%以上的; 6 / 49 (c)发生本合同第10节约定的不可抗力的; (d)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本项目所有路段节能效益分享期(招标文件中称为“合作期”)均为 年,服务总期限8年,自每期路段验收后进入试运行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2.5 在服务总期限8年内,当合同范围内因灯具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照明 质量检测结果的平均照(亮)度、均匀度低于CJJ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标准的标准值或一条隧道照明质量检测结果的平均照(亮)度、均匀度低于 JTJ 026.1-1999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的标准值时,委托第三方检测 机构检测,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 要求乙方原样恢复照明设施。 2.6 在服务总期限8年内,灯具芯片质量、光学指标、配光要求、色温、加 速寿命试验、散热性能、灯体材质、安全要求、可靠性要求符合质量标准中的 技术参数要求。 第第 3 3 节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本项目由长寿区城区(附表 11、1-2 所示范围)130 条街道的 10682 盏灯具的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内容组成,详见附件 1项目名称、内容、边界条 件及技术原理描述。 3.2 项目方案的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由本合同的附件1项目名称、内 容、边界条件和技术原理描述、附件2能耗基准的测算验证和确认书、附 件3LED灯具能源消耗量的确认书、附件4节能量的确认书、附件5节 能效益的确认书、附件6LED灯具性能指标及规范、附件7项目财产清单 、附件8施工条件约定、附件9项目验收程序、标准及验收进行约定和 明确。 3.3 附件1至附件9一经双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 7 / 49 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实施本项目。 3.5 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 3.6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9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第 4 4 节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款的支付 4.1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2能耗基准的测算验证和确认书、附 件3LED灯具能源消耗量的确认书、附件4节能量的确认书、附件5节 能效益的确认书的约定计算和确认本项目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 4.2 乙方分享本项目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合作期、非合作灯具服务期)内 的节能效益(即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节能效益由乙方分享 )。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 8 年服务期内支付给乙方。 4.3 在计算本合同的电费时,电价按照0.54元/KWH计算。 4.4 本项目下乙方应收取的节能效益分享款(节能服务费用)由甲方按月 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本项目每完成一期路段的改造即验收一期路段【验收按附件9项目验 收程序、标准及验收】,该路段即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结束之日起进入 节能效益分享期及服务期。 节能效益分享款每个月结算并支付一次。自本项目已验收路段自试运行期 结束之日起,甲方每个月将乙方该月应收取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全额支付给乙方, 此款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 (b)项目每一期路段至试运行期结束后前 年(共 个月)乙方每月应 收款=已验收且试运行期结束路段每月节能效益 %。已验收且试运行期结 束路段每月的节能效益按照附件2、3、4、5的约定进行确定。 (c)项目每一期路段验收且试运行期结束后第 年至第8年(共 个月) 8 / 49 乙方每月应收款=(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本项目总的节能效益 %) 月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应影响 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款的支付。 第第 5 5 节节 甲方的义务甲方的义务 5.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实施若需要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 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负责及时办理该等许可、 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也 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乙方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 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对其未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同意、批准或验收而造成的项目延 期负责。 5.3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本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 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4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8的规定,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 要的协助,如负责免费提供项目财产存储场所、清理施工现场、设备试运行等, 并对因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而造成的项目延期负责。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及时完成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的验收,并提供确认安 装完成和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 政策要求;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保证本项目电源线路畅通、通电良好和正常供电。 5.8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9 / 49 5.9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 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0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 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1 甲方应自行对本项目的灯杆、电缆、变压器、土建工程等设施设备承 担清洁、维护、更换等责任。 5.12 本项目的灯杆、灯杆布局、电线电缆等LED灯具之外的设施设备的投 入及其安装铺设施工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证将供电线路接口接至灯具接电处。 5.13 项目建设完工并验收(含视为验收)后,项目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甲方承担。 5.14 改造后如甲方需要在本项目范围内的线路中增加用电设施设备,甲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针对该增加设施设备加装独立电表独立计量。 5.15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第 6 6 节节 乙方的义务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项目所需的LED灯具,并在合同规定 的建设期限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LED灯具安装工作。 6.2 乙方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 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的现场合理指挥。 6.3 项目建设完工并验收(含视为验收)后,乙方应负责项目灯具的维修 更换。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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