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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业务指南票网下发行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4.5 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业务业务准备事项准备事项 1 1.1 1.1 主承销商及证券发行人业务准备事项主承销商及证券发行人业务准备事项 . 1 1.1.1 主承销商委托事项 . 1 1.1.2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 . 1 1.1.3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 . 1 1.21.2 结算银行业务准备事项结算银行业务准备事项 . 2 第二章第二章 资金代收代付资金代收代付 . 2 2.12.1 申购数据的提供申购数据的提供 . 2 2.22.2 资金入账资金入账 . 2 2.2.1 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 . 2 2.2.2 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 . 3 2.2.3 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 . 3 2.32.3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 . 4 2.42.4 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 4 2.52.5 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 4 2.5.1 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 4 2.5.2 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 4 2.62.6 退款数据的提供退款数据的提供 . 5 2.72.7 退款退款 . 5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登记股份登记 6 3.13.1 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 6 3.23.2 登记数据的传送登记数据的传送 . 6 第四章第四章 相关数据接口相关数据接口 6 修订说明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修订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 2010-8-27 新增联合主承销商资金到账查询功能。 2013-12-16 1.修订配售对象信息报备对象。 2.将询价对象统一为网下投资者。 3.将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统一为申购阶段 2014-5-12 修订关于配售对象信息备案相关内容。 1 第一章第一章 业务业务准备事项准备事项 1.1 1.1 主承销商及证券发行人业务准备事项主承销商及证券发行人业务准备事项 1.1.1 主承销商委托事项 主承销商(含联合主承销商,下同)须在初步询价截止日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提交委托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网下申购基本信息确认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新股网下发行应急预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三)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理其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主承销商对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信息的合规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2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 主承销商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 “申购平台” ) 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包括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于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15 时前通过申购平台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登记结算平台” )提供。其中股票代码和证券账户相同的应只有一条记录,如出现多条记录,则第一条记录有效。 登记结算平台自动核查申购平台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将核查结果反馈主承销商,然后将证券账户代码有效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行账户提供结算银行。 1.1.3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刊登发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证券的股票代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结算银行” )的网下发行专户、结算银行联系电话、传真以及配售对象注意2 事宜等,其中需明确要求: 各配售对象在申购阶段办理资金划入时,需将网下发行申购款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 1.21.2 结算银行业务准备事项结算银行业务准备事项 符合相关标准的银行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四) 。 结算银行负责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资金代收代付资金代收代付 2.12.1 申购申购数据的提供数据的提供 主承销商确认申购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申购截止日(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T 日” )15 时 30 分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T 日登记结算平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除有特别注明,均称“上交所” )发送的申购结果数据后,自动核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的代码有效性,并核算每个配售对象应付申购款金额,将该核查结果通过 PROP 系统发送给主承销商。 2.22.2 资金入账资金入账 2.2.1 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 T 日 16 时前,配售对象选择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结算银行的网下发行专户作为收款账户划入申购款,汇款时需在汇款凭证备注栏注明其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证券的股票代码,若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配售对象必须通过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一个银行账户划出申购款,可以通3 过同一银行账户多笔支付,不得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付款。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各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详见中国结算网站中“法律规则其他上海市场”栏目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 ,其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QFII 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一览表” 中的相关账户仅适用于QFII 结算银行托管的 QFII 划付相关资金。 2.2.2 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 结算银行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申购平台向登记结算平台提供并由登记结算平台向结算银行转发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等相关信息,负责对配售对象申购资金收付款银行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如核查通过,则根据配售对象的划款指令将申购款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处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以电子方式完成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网下申购资金核算总账户”的入账,入账信息包含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核算总账户账号、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及申购股票代码,并留存相关划款凭证。 结算银行如发现不合规账户的划款,予以原路退回,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汇总后通知主承销商。 如因配售对象证券账户或股票代码填写有误导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反馈结算银行入账无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知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负责通知和协调配售对象调整备注信息。 对于配售对象在T日16时后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各结算银行网下发行专户的资金,结算银行应予以原路退回。 2.2.3 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进账通知,按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股票代码”为单位实时核算代收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并通过 PROP 向主承销商提供查询界面,查询时间为申购阶段的 9:00 至 16:30,超过此时间段 PROP系统不支持查询。 主承销商可实时登录 PROP 系统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对配售对4 象进行到账确认或催款。 2.32.3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资金到账情况的查询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通PROP系统新股网下发行情况及申购资金到账情况查询功能。网下投资者在填写 PROP查询功能开通申请(具体申请格式见附件五)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该申请需加盖公司公章; 2)如网下投资者在我公司已有 PROP 用户代码,则在填写时注明 PROP 用户代码;如网下投资者在我公司没有 PROP 用户代码,则需同时提交 PROP用户开通申请书申请开通 PROP 用户; 3)申请时需列明具体配售对象证券账户(一旦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发生变化则需重新申请该功能) 。 我公司受理成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即可通过 PROP 在新股网下发行期间,查询到申请证券账户的申购款实时到账明细情况以及不同时点的申购、配售等数据。 2.42.4 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主承销商于 T 日 17 时 30 分后通过其 PROP 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 T 日16 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以及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及证券账户系统内该账户对应的证件代码(用于主承销商核对账户资料) 。 2.52.5 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2.5.1 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主承销商根据其获取的T日16时资金到账情况以及结算银行提供的沪市网下申购资金专户余额证明(具体格式见附件六) ,会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验资。 2.5.2 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主承销商根据验资结果以及上交所提供的申购数据,确定发行数量、价格、网下配售比例。 主承销商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包括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配售款、证5 券账户、获配股份限售期限、配售对象证件代码等)于 T+2 日 7 时前通过 PROP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对于未获得配售的数据,主承销商无需加入到网下新股发行配售结果数据文件中上传至我公司;如加入,则证券类别须为 XL,限售期限须与获得配售的配售结果数据的限售期限相同。 登记结算平台对配售结果数据做必要检查,检查原则如下: 1)配售数量必须小于等于申购数量,否则校验不通过; 2)配售金额必须小于等于到账金额同时小于等于申购金额,否则校验不通过; 3)证券账户错误校验不通过; 4)证券类别和限售期限关系不正确校验不通过:即证券类别为 PT,则限售期限必须为 0;证券类别为 XL,则限售期限必须大于 0。 如主承销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上述配售结果数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退款时间将顺延,由此给配售对象造成的损失由主承销商承担。 2.62.6 退款数据的提供退款数据的提供 登记结算平台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述配售结果数据,将各配售对象的应缴款金额和应得退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总金额, 于T+2日 9 时前以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包括: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退款金额、股票代码数据,及应付主承销商募集款、股票代码数据等) ,通过 PROP 系统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 2.72.7 退款退款 结算银行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至其 PROP 信箱的电子退款明细数据(包括:配售对象申购证券账户、退款金额、股票代码数据,及应付主承销商配售款、股票代码数据等) ,对于配售对象的退款,根据原留存的配售对象汇款凭证,原路返回退款资金;对于主承销商募集款的划付,根据主承销商于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通过登记结算平台提供的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收款银6 行账户办理募集款的划付。 结算银行必须在 T+2 日完成上述资金的划付。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登记股份登记 3.13.1 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证券发行人应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具体格式见附件七) , 明确股份发行中主承销商申报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作为证券发行人有效送达的登记数据。 3.23.2 登记数据的传送登记数据的传送 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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