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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徐 影,主要内容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新颁布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合并了原医用 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和医用 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8-2002)的内容,新标准覆盖了医用X射线诊断的所有领域,适用范围更广,实用性更强。 新标准重点对各类机房的面积、单边长度、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监测的布点、监测方法及剂量率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各放射防护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工作,保障受检者所接受的剂量符合要求,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总则),1.在射线检查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 2.应用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 射线的检查方法。 特别是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 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 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 进行健康体检。 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射线检查。 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射线诊断检查,应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任何12个月不得超过50mSv,5年平均不超过20mSv;对公众照射剂量限值任何12个月不得超过5mSv,5年平均不超过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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