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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人事经理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文:苏州高新区人事经理协会(简称) 英文:THE SND HRMANAGERS ASSOCIATLON第二条:性质:苏州高新区人事经理协会,属于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宗旨:为更好地建立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桥梁,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周到更细致的人力资源服务。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政府搭台、企业唱戏”这一精神,集全区人事经理之智慧,创高新人力资源新天地,将“亲商”意识溶入人性化管理,构筑更和谐的社会基础,让更多人才来新区落户筑巢、生根开花。努力推广优秀企业的管理经验,借鉴共享各地区的先进成果。高新区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区内企业,筹建了“高新区人事经理协会”这一社团法人组织。第四条:监督单位: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高新区人事局,和社会事业局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协会地址:高新区狮山大桥西堍新创大厦一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一)根据政府修订的最新政策法规,及时向会员进行宣传、贯彻。(二)收集各项关于人力资源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行业统计、政策咨询, 促进业内外信息交流,进行集中分析与讨论。(三)定期与不定期的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沙龙、研讨活动,结合高新区各大企业之间不同性质特点举办分类的研讨活动,增进人力资源管理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四)组织行业评估和行业培训,传播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五)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劳资纠纷、培训等事宜的咨询及建议。(六)组织区域内与区域外HR研讨交流活动。第三章 会员入会事宜第七条:会员种类:个体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自愿加入本协会;(二) 接受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三) 企业会员:苏州高新区所有注册之合法企业或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企业需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二)以书面传真或者邮寄方式向协会递交; (三)由协会对其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并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申请者;(四)会员应于会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十五日内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以一年计)(五)确认会员后,由协会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员卡;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可最先得到人力资源管理主题论坛、沙龙、研讨活动之通知及邀请;(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三)积极参加和配合协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积极向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内,没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修改协会章程;(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1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部门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07月0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报社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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