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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解 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坚持源头治理,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3、充分依靠技术进步的原则; 4、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的目标,防突的目标是防止或杜绝突出,而不仅仅是不伤人 要显著地、大幅度地降低煤矿突出事故 就是让不具备技术、装备、人员条件的矿井无法生产 理顺防突体系中新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主要特点或变化,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 突出地强调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基本方针和防突框架 明确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 修改了突出煤层的定义,把原来的突出矿井鉴定划分为矿井可研阶段的评估、建井期间的鉴定和生产矿井鉴定,关口前移,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体系,合理采掘部署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掘、保、抽、采接替,区域综合防突 技术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区域性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工作面突出预测,钻屑瓦斯解吸指标 K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指标 q,工作面防突措施,小直径超前排放钻孔,松动爆破,预抽瓦斯,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钻屑量指标 S,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说明了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而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 、有关单位 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相违背的,按其执行。 煤炭行业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与规定抵触的,应执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 ,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 原细则是发生了突出方为突出煤层,规定关口前移; “矿井井田范围是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范围; 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没有煤层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或已鉴定的突出煤层在开拓生产范围内缺失都不是突出矿井; 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能返回。,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说明】 煤矿企业是指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 主要负责人? 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有赋予了防突管理职能的机构。,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说明】各地区、企业、矿都要依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制定适合自身条件并满足防突要求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 规定明确地诠释区域和局部两个综合防突措施。也可通俗地称作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与细则中笼统的综合防突措施相比,本规定明确和更强调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说明】 从程序上,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原细则是优先考虑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条件的则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要立足于区域措施达到防突效果,把区域防突作为防突工作的重点。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 对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不能开启揭煤和采掘工作面。 单一措施都不能有效防突,因此,应多途径、多方式、多环节,多措并举。,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说明】 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在解决前若继续生产将会再次发生突出。因此,必须立即全矿停产,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非突出矿井一旦确认发生了突出事故,就是突出矿井,若要生产就应按突出矿井管理。而非突出矿井原来并不具备防突的技术、管理、设备等,因此应立即停产。,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说明】 评估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和邻近煤矿情况; 评估与鉴定的区别是,评估依据的地质勘探数据等准确性不很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也受到影响,但整体上代表了煤层的突出危险状况,对指导矿井设计还是有重要作用的。但不能作为采掘作业的指导; 未要求什么单位才能评估。 原细则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尔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第6条)。,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说明】本规定是原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鉴定单位,在建井期间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 本条相当于原细则第6条建井期间的突出危险性重新验证。但原细则的验证由企业进行,发现不符才报批,而且若原来由危险改为无危险时须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6条)。,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说明】原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细则(第7条)是煤矿企业提出申请才鉴定。 规定设置了多个激活鉴定的条件,以便能在实际发生突出事故前,即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采取防突措施,做到防突工作的关口前移。,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说明】 突出煤层鉴定须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 煤矿企业和鉴定单位应尽快鉴定,并在120天内完成。但建设矿井的突出煤层鉴定应在新井开拓工程基本完成后或投产前完成; 鉴定结论不必再由省部门审批,报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 依法成立的调查组认定为突出的,视同鉴定结论。,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说明】 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鉴定;若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瓦斯动力现象尚不能认定为突出的,即测定相关参数,按表1鉴定; 规定继承了原细则的鉴定指标,多年的应用基本能满足需要。尽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鉴于其事关重大,应经充分研究、分析、论证方可修改。,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说明】 防突工作是突出矿井正常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应和裁决部署、接替等一并安排; 应把保护层开采、预抽工程等与其他开拓、生产区域按比例协调配置。,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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