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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达州州市市吉吉祥祥煤煤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吉吉 祥祥 煤煤 矿矿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2017年 2 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 采煤部分采煤部分4 4 采煤打眼工 .4 采煤爆破工 .9 攉煤工 19 刮板输送机司机 21 单体支护工 25 回柱放顶工 32 回柱绞车司机 40 回采巷道维修工 45 乳化泵司机 52 第二章第二章 掘进部分掘进部分5454 掘进打眼工 54 放炮员 57 锚杆工 63 凿岩机操作工 65 锚喷支护工 66 支架支护工 73 混凝土喷射机操作工 74 耙矸机司机 75 推车工 76 第三章第三章 机电、运输部分机电、运输部分8080 提升机(绞车)司机 80 主要通风机司机 83 空气压缩机司机 89 变电所值班电工 94 井下电工 97 钳工 98 运输推车工 .102 3 把钩工 .104 机车司机 .106 电焊工 .110 氧气乙炔焊割工 .112 变电站停送电操作规程 .114 机车修理工 .115 矿车修理工 .116 充灯工 .117 第四章第四章 通风部分通风部分1 11818 测风员 .118 瓦斯检查员 .135 测尘工 .144 通风设施工 .152 洒水防尘工 .162 井下安全监测工 .165 风筒工 .177 监测监控值班员 .183 第五章第五章 地质测量部分地质测量部分186186 地测防治水测量工 .186 水文地质观测工 .195 探放水工 .211 测量工 .216 第六章第六章 其它其它2 21616 井口检身工 .216 炸药库安全操作规程 .218 4 第一章第一章 采煤部分采煤部分 采煤打眼工采煤打眼工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电钻打眼工应熟悉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作业规 程、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以及支护等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 2 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 眼;对凹凸不平的煤壁要根据情况减小或加大眼深,保证放炮后煤 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 3 条 必须使用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及远距离启动和停 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设施。 第 4 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工作面内随意 拆卸和检修电钻。 第 5 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在煤层裂缝中打眼,禁止站在 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 第 6 条 在复合煤层的工作面,不准在夹矸中打眼。 第 7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 向上级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 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时; 5 2、发现煤层内有连续小煤炮声响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 瓦斯突出征兆时; 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 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等透水预兆时; 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严禁抽动 钻杆; 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 6、悬顶距离、控顶距离或端面距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 8、在自溜运输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正在出煤时; 9、抵抗线小于 0.5 米。 对上述 1、2、3、4 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 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 8 条 打眼工应和放炮员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确 保爆破良好。 第 9 条 打眼工作顺序: 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 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6 第 10 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 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 不准使用; 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 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 5、电缆无“鸡爪子” ,无“羊尾巴” ,无明接头,不漏电。 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长撬棍等必需的工 具。 第 11 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 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系结好,要手提 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 电缆拖拉电钻, ,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 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 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 第 12 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 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 堆积; 7 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 0.5 米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 第 13 条 打眼前的检查和处理。 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 处理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 手铺、长撬棍处理掉; 2、若有支柱紧靠煤帮时,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 3、用铁丝把钻头固定在钻桥上,桥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 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4、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 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 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 第 14 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 侧紧握电钻手把。 第 15 条 开眼时,煤硬要先用手镐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 钻头点位。定好位后,使钻头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 使钻头钻进煤体。 8 第 16 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 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用力,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 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 第 17 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 粉排净。底眼要用木楔或大块煤矸盖好眼口,以防煤粉堵塞。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 1、出现卡住钻头或钻杆; 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 3、电钻外壳超温(60 摄氏度或烫手)或有烧焦味; 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 5、电钻外壳带电。 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 第 19 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 第 20 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 用笨溜子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再打眼。 第 21 条 机组运转时,一般不许在机道打眼。若有防止牵引 设施弹碰伤人的可靠安全措施,方可平行作业。 第 22 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 第 23 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 1、要在班组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 9 2、应用木棍或竹扁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 眼方向; 3、在距瞎炮眼至少 0.3 米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 稍大于瞎炮深度; 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 四、收尾工作 第 24 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 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 拔销)。 第 25 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 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头要全数交回工具房或管理站。 电缆要盘成 8 字形堆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 检修地点。 第 26 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 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 采煤爆破工采煤爆破工 一、一般规定 第 1 条 采煤爆破工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 经历,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 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 10 第 2 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管 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 3 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 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 4 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采用 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 5 条 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 6 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必须按照放炮的安 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止放炮。 第 7 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碎、 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 8 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密切配合,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 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 开帮进度要求。 第 9 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 放炮员助手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 10 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 11 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 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 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 二、准备、检查与处理 (一)准备: 第 11 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 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测器下井使用。 第 12 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 13 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 14 条 领取掏勺、木抨或竹杆、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 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 15 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12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 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 超过 0.5%的硝胺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于揉松的硝酸胺类炸药。 第 16 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 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 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第 17 条 运送爆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公司、矿规 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 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 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 料的人员,不得超过 4 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 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 2 人; 13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 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 18 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之 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 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 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 第 19 条 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 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 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 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14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杆或竹抨在药卷 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 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 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 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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