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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题库(填空题)一、填空题1、监察法规定了 12 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 年 3 月 2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4、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5、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6、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7、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9、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11、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12、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3、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14、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15、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1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17、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18、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19、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20、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21、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22、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23、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24、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25、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26、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27、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28、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29、监察法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30、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露。31、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以及收集、调取证据必须(客观全面),被监督人、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犯罪、法律责任重或者轻的证据都要收集,不得(有意遗漏)。32、监察工作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监督工作有锋芒和针对性,真正严肃起来。33、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34、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35、对共同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应当(分别单独)讯问,防止串供或者相互影响。36、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37、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38、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39、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40、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41、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42、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43、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44、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45、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46、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47、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48、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49、技术调查措施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50、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51、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5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符合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53、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54、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55、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56、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5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58、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59、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60、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61、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62、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63、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64、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65、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66、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67、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68、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69、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70、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71、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72、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73、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74、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75、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76、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77、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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