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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及其法律规定,陈吉盛 安徽一建 13956981962,建筑法律法规,一、法律 1、安全生产法 2、建筑法 3、劳动法 4、消防法 5、特种设备安全法 6、职业病防治法 7、环境保护法,建筑法律法规,二、法规 (一)、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 4、 5、,建筑法律法规,三、规章 (一)、部门规章 1、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 (二)、地方政府规章 1、 2、,建筑法律法规,四、规范性文件,建筑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五、安全生产标准 (一)、国家标准,建筑法律法规,(二)、行业标准,建筑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附: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复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复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 1、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3、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和5、“安管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安全教育培训; 7、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 9、职业危害防治; 10、危险性较大作业的防控与应急;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12、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4、复习安徽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质200990号)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领导、各级部门、各级人员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国家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例如: 一、公司领导层: 1、总经理安全职责; 2、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3、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1、生产科长安全职责;2、设备科长安全职责;3、技术科长安全职责;4、安全科长安全职责;。 三、项目部 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2、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3、机管员安全职责; 4、安全员安全职责; 5、施工员安全职责; 6、班长安全职责;7、岗位工人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五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1、建设单位:复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设计单位: 3、勘察单位: 4、监理单位:复习第十四条。 5、施工单位:复习第四章。 6、其他单位:复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企业负责人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项目负责人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新)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安全生产法(新)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复习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员。 安全生产法(新)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清单;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系统图;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花名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二、四新技术应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施工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五、作业人员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安全检查的形式 1、定期安全大检查; 2、节前和节后安全检查; 3、专项安全检查; 4、季节性安全检查; 5、日常安全巡查; 6、事故后安全隐患排查; 7、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二、安全隐患整改 1、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2、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隐患简要描述,违规依据,整改时限,复查要求,附安全隐患状态照片,签发人签字,整改负责人签字,签发日期,编号,盖章。 3、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上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简要描述安全隐患整改活动情况,安全隐患整改前和后对比照片,整改负责人签字,上报日期,编号,盖章。 4、在收到涉及安全隐患整改的政府发出的通报、告知书、检查督察意见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均应当报告和立即组织整改活动,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消极或拒绝整改均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上级领导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职责。 5、安全隐患整改资料应当分类存档,且便于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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