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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党校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题题 目:目: 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作 者:者: 年级、专业:年级、专业: 学学 号:号: 班班 级:级: 指指导导老老 师师: 完完成成时时 间间: 1论文写作承诺书论文写作承诺书作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2012 级在职研究生,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严格按照省委党校研究生部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毕业论文写作,保证做到:1.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全过程指导,对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写作内容、写作格式及印制要求等相关信息有全面、清晰的了解,严格按规范和程序操作。2.写作过程真实,每一个环节都是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请人代笔。3.对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必要利用时,清楚注明出处或来历,不抄袭或剽窃。如未能履行自己的责任、践行自己的承诺,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2前前 言言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关于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尚无系统、完善的法律以为公民维护医疗就诊时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过度医疗的一般涵义进行基本阐述,以分析过度医疗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患者与医生权利、卫生资源、医学学科发展所造成的危害为研究基础,对我国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从立法与司法规制、非诉讼规制、医疗管理体制、其它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3目目 录录一、过度医疗一般涵义 4(一)过度医疗的定义与分类 .41.过度医疗的定义 42.过度医疗的分类 5(二)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 .61.加害行为 62.损害事实 73.因果关系 74.过错 8二、过度医疗的成因及危害 9(一)过度医疗的成因 .91.立法与司法因素 92.行政管理因素 .113.其它因素 .12(二)过度医疗的危害 121.对患者权利与医务人员权利的影响 .132.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 .133.不利于医学学科的良性发展 .14三、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 .15(一)过度医疗行为的立法规制与司法规制 15(二)过度医疗行为的非诉讼规制 16(三)医疗管理体制的完善 174(四)其它方面 .1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215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谈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成绩是有目共睹:遍及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一批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被控制或消灭,公共卫生服务和保障能力得到提供。成绩的取得令我们欣喜,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不足过度医疗,近些年来它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甚至是一个困扰全世界的社会问题。一、 过度医疗一般涵义(一)过度医疗的定义与分类1. 过度医疗的定义过度医疗,顾名思义应属于医疗的范畴,它是一种超过了一定限度、范围的医疗,但到目前为止,过度医疗仍无一个被大众共同认可的定义。在这里我们引用马亦龙教授曾在名为综合治理公立医院的过度医疗的提案中一段话诠释过度医疗: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患者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它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被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过度医疗不仅定义不明确,在现实中它同保护性医疗、防御性医疗行为也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的复杂性,每个患者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种疾病也会有不同临床表现,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时期其治疗方法也会不同。譬如说感冒,如果做 CT 就是过度医疗,若做常规的血标本检查就不一定是。有时很多相似的临床表现,医生必需依靠检查结果进行鉴别诊断,需要采取全面、有效的检查,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6是多余的,则完全由医生根据自己的诊疗水平与临床经验而定。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尽相同。2. 过度医疗的分类一是过度用药。目前,过度用药在临床治疗中是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抗生素的滥用。据 WHO 调查暗显示住院患者使用抗生素的比例约占30%;而我国的统计数据是近 70%的住院患者使用抗生素,并且大多是二、三种抗生素联合使用。临床医师通常凭治疗经验选择抗生素,缺乏病原学诊断。无指征或指征不明显、预防性、大剂量、长时间使用为其特点,宁新勿旧、宁联合勿单一的用药方法已逐渐成为其用药准则。我们把这种不符合临床用药原则、超出患者实际病情需要的用药方式称为过度用药。二是过度检查。在疾病的诊治中需依靠医生的“望、闻、问、切”进行体格检查,同时还要借助医疗设备辅助检查,旨为明确患者的病因以便选择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学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医疗设备得到大量更新,先进的设备、检查项目层出不穷,有效提高了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水平。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批高档检查设备的应用,使医务人员对医学检查设备的依赖性与日剧增,过度检查的医疗行为也随之出现。如临床诊疗过程中,医院硬性规定的住院全套常规检查项目;对外院检查结果的不认同;普通设备检查能明确诊断的却必须再使用高档设备进一步佐证,以及重复检查等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过度检查。三是过度手术。随着近代西方医学技术知识的传入,将先进的医学理论、医学技术以及医学教育思想和方法引入中国,许多传统的中医理念、疗法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革新。手术治疗作为一种新的疗法,在临床实践中大量的7运用后逐渐被国人所接受。无疑,手术对外伤、脏器急性炎症、骨折、部分心脑血管等许多疾病的早期治疗有其独到疗效,有效减轻了此类疾病的致死率、致残率。但手术只是疾病众多治疗方法中的一种,而且其治疗有非常严格的适用范围与禁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产妇分娩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生理过程。而如今,正常的分娩却被过度医疗化,越来越多的产妇选择剖宫产,以手术的方式结束妊娠。上世纪 5060 年代各个国家的剖宫产率都在 5%以下,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国外剖宫产率迅速上升,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逐步下降,目前在美国及大多数国家的剖宫产率已达 15%20%。而我国的剖宫产率与国外相比有滞后现象。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明显上升,上世纪 90 年代快速上升,且已影响到农村地区。近 10 年来我国的剖宫产率已由 32.7%上升到 51.3%,有些医院的剖宫产率甚至高达 60%至 80%。像这样,没有严格按照手术适应症相关要求,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对某些可以采取非手术疗法治疗的病症而采取手术(含微创、介入等)方式治疗,我们称之为过度手术。(二)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同时要看行为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条件。当前我国的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四要件说” ,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所以,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行为的构成如下: 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即存在违法过度医疗行为。过度医疗中的加害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只有存在造成他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加害行为的前提下,才可能追究加害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这是过度医疗本质特征,也是该侵权责8任构成中的核心要件。如广州 5 岁女童“误吞弯针”事件,在医院诊治过程中,检查项目多达 217 项,其中包括艾滋、梅毒、类风湿等。两天后,女孩通过大便自行将弯针排出,但医疗费却高达 3366 元。在实践中,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主要在于医疗机构是否提供了超出患者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医疗行为超出了治疗疾病的基本需要,且对疾病的治疗起不到任何的积极效果。此外,患者必须保留医院开具的药价清单,查看收费项目是否合理。总之,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手术等医疗诊断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度医疗。2.损害事实过度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明显医疗损害,这是构成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王利明先生给医疗损害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医疗损害指的是,医疗机构(含医务人员)在从事其目的的事业(诊疗、护理)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患者方的损害1。损害事实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损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具体而言, 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患者的财产损害方法,包括过度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患者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和间接:即患者为此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疾病治疗实际所需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应包括因患者由此遭受明显人身损害所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过度的诊疗措施势必会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造成损害,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同时,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手术,精神上也受到严重折磨,遭受至精神损害。因此,过度医疗侵权行为造成患者医疗损害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直接、间接损害以及精神损害。3.因果关系9台湾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或物体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归责的客观基础。2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必然联系。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则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过度医疗行为造成的。笔者认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具有明显的“两因一果性”特征:即患者所遭受的医疗损害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时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与违法履行告知义务所引起的。因此,在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只能够证明过度医疗行为存在或者因医师违法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了患者医疗损害,就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之一,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势,对过错的理解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考虑。过错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也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活动。过错是行为人进行某种活动时自身的心理状态通过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出来,不是只要具有某种心理状态就可以判定该行为人具有过错。医疗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它是指医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诊疗规范或医学伦理准则,实施了造成患者人身、健康、财产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或过失,客观上由于医方的行为造成了患方人身、健康、财产或精神上的实际损害。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才可认定医方的行为属医疗过错。判定是否属于医疗过错的标准是“医疗水准”来衡量医方有无。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方拥有选10择诊疗方法的权利,同时也应当肩负避免不利于患者之结果发生的义务。二、过度医疗的成因及危害(一)过度医疗的成因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度医疗现象,即使是医疗保险体制较为发达的美国、瑞典等国家也不例外。过度医疗行为由来已久且产生原因尽不同,在我国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立法与司法因素我国先后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 、 药品管理法 、 侵权责任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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