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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名词解释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4.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5.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行政补偿: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宏观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导。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独立许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要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行政法主体:指在行政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与承担者,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代履行: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相应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补充性立法:它是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管制性行政指导:又称抑制性行政指导,即行政主体对于妨害秩序或公益的行为加以预防和抑止而进行的行政指导。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动态上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静态上指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执行罚: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行政授权: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以强制方式无偿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不当:亦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特殊地域管辖: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受理权限。行政复议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其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普通的共同诉讼:指行政机关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与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方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根据行政法形成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必要内容之一,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在其法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步骤等条件下,决定作为,不作为或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委托的职权,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一种制度。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中所作出的只在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行政许可主体:即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或者组织,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和精神罚。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有权机关或法律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条件尚不充分、经验尚未成熟或社会关系尚未定型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规定,经过一段试验期以后,再总结经验,由法律正式规定下来。这种立法多属于特别授权立法,需要法律或有权机关的特别授权。通过这种立法制定的法规,通常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行政处分:是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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