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法定节假日(一)依据。(一)依据。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 513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全体职工。(三)假期待遇。(三)假期待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二、带薪年休假(一)依据。(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 514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3、鼓励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单次年休假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三)假期待遇。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2、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其它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三、病假(一)依据。(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65 号主席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 号)有关规定执行。(二)(二)对对象。象。取得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四)病假期(四)病假期间间待遇待遇1、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15天不满2个月(含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65.25,以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2、经鉴定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四、婚假(一)依据。(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51 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63 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的,享受 3 天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四)假期待遇。(四)假期待遇。婚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全额发放。五、妊娠、产假、陪护假和哺乳期(一)依据。(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63 号主席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 619 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1、妊娠。、妊娠。(1)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尽可能不延长劳动时间,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1 小时的休息时间。(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2、 、产产假。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并给予其配偶 15 天护理假;(3)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3)产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3、哺乳期、哺乳期(1)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2)婴儿满 1 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 6 个月。(四)假期待遇。(四)假期待遇。1、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2、妊娠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根据本人情况,经本人申请,并报单位批准同意的可以请假休息。请假休息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70%发放,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3、延长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按 60%发放,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规定办理。5、接受节育手术的,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假期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6、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丧假(一)依据。(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65 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给予 3 天丧假。2、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假期待遇。(四)假期待遇。丧假、路程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七、探亲假(一)依据。(一)依据。参照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1、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2、工作满一年,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2、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3、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同时享受。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四)假期待遇。(四)假期待遇。探亲假期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八、事假(一)依据。(一)依据。参照 XX 有关规定执行。(二)享受的(二)享受的对对象。象。工作年限满 1 年的职工。(三)相关(三)相关规规定。定。1、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后,方能请事假。2、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 15 天,其中工作年限满 1 年不到 5 年的,假期不得超过 7 天;工作年限满 5 年的,假期不得超过 15 天。(四)待遇。(四)待遇。1、鼓励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2、对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申请事假的,按照已安排年休假,因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处理,不发放年休假报酬,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3、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 7 天的,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7 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4、对年休假已休完申请事假的,全年累计不超过 3 天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全年累计超过 3 天的,从第 4 天起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超过 7 天的,除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5、凡未按规定书面请假,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九、准假权限和请销假程序(一)准假(一)准假权权限及限及报报批程序。批程序。1、请销假须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报批:(1)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核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年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核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依次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备案。(2)除年休假以外,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职工和部门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 1 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请假 1 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请假 1 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二)销销假程序。假程序。1、干部职工按照本规定请假,一律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按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期间,累计未达到 7 天的,按日扣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达 7 天的,扣发 1 个月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达 15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2、请假批准后,请假人应将书面请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确因急症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于当天上班前致电批准人口头请假,且应在到岗第一时间补办请假手续。3、假期结束后,请假人须到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办理销假手续,交人事部门存档备查。十、本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十一、原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