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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掌握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的一般条款 掌握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掌握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及免责规定,掌握合同形式、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的规定 熟悉合同担保的形式 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种类,RETURN,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叫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为建设单位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建设单位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的是什么人有资格签订合同,当事人如何签订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如何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被违反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受害方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等。,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一)根据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可以分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勘察合同、设汁合同和施工合同 (三)根据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订立建设合同的原则,合同法3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二、订立建设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订立建设合同的形式 建设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并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或裁或审,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工期 工程质量等级 合同价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材料与设备的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 竣工验收 质量保修范围和质保期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的期限 勘察或设计的质量要求 勘察或设计费用 其它,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 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掌握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和合同的一般条款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合同的一般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与要约不同,要约邀请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只是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案例 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公司发出关于某建设项目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经过决标,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请分析甲公司发出招标书和乙公司发出投标书行为的性质。,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某某花园,计划共分四期开发销售,在其第一、二、三期某某花园销售广告上附加有精美的某某花园整体开发设计效果图图片,该图片在某某花园中心清晰地标出了中心花园、会所,楼盘整体布局合理、效果优美,许多消费者认为以某某花园中心花园及该花园东面紧临会所及结合该某某花园销售价格而言,尚且可以,于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料,在三期即将销售完毕之时,开发商突然告知消费者会所将整体移至中心花园里面,原先会所位置将建造两幢楼房!消费者询问市规划局,规划局答复:没有给开发商就该两幢楼进行规划变更!问题: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要约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要约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到达,承诺发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 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不可撤销,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28条: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方式,合同法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行为,承诺期限,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作出(约定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23条,合同法25条,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承诺撤回,合同法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未生效,承诺超期,承诺延误,合同法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得以外,为新要约。,合同法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期限,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合同法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法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有( )。 A.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 B. 采用书面形式 C. 经主管部门批准 D. 到主管部门登记 E. 到主管部门备案,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甲于2004年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04年3月1日发售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2004年4月1日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过开标、评标,甲于2004年4月30日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于2004年5月2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则乙受到要约条件约束的时间是( )。 A. 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 B. 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 C. 2004年3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 D. 2004年4月30日至2004年5月20日,设备供应单位甲近期推出一种改进型设备,向其老客户施工单位乙发出以原价出售该改进型设备的要约。乙在电话中向甲表示愿意购买该改进型设备,但要求对原定采用的包装和运输方式作一些改进。则乙的表示( )。 A. 采用电话方式无效 B. 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C. 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有效 D. 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但采用电话方式,为新要约,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 ),视为到达时间。 A.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B.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C. 收件人在该特定系统首次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 D. 收件人在该特定系统或其他系统首次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某施工单位参加一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有较严重的失误,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送交了一个书面通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该行为是( )。 A. 要约撤回 B. 要约撤销 C. 承诺撤回 D. 承诺撤销,某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某年10月15日14时,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为当年11月30日。有甲、乙、丙、丁等多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在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其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况有( )。 A. 甲于10月12日提交投标文件后,又于10月15日13时书面撤回投标文件 B. 乙于10月14日提交投标文件后,又于10月15日16时书面撤销投标文件 C. 丙于10月15日15时提交投标文件 D. 丁于10月30日收到未中标通知书 E. 招标人未能在11月30日前确定中标人,掌握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有效合同 成立要件,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如有),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合同无效 (合同法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不影响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3、财产的返还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合同法第58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法第59条),案例分析: 张某准备将自己闲置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张某提出:为了规避过户时候需要缴纳的税费,应该签订一份38万元的合同,对外声称价格为38万元,实际价格为50万元,这样双方均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费用。孙某于是同意。 请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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