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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行业建筑施工行业 某分公司管理制度某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分公司设立分公司设立第一条 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第二条 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三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已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2、不低于五年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驭能力。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第三条 对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点要高、管理要严,同时公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加以扶植。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1、由经营部牵头,对所欲设立分公司的市场或产业进行市场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2、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承包金额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第四条 对已经成立分公司的建筑市场,应力求避免分公司重复设置,避免管理混乱,相互倾轧。第五条 分公司组织体制一般为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程处、项目部的负责人由分公司统一任免,对分公司负责,鼓励分公司推行直属经营模式。第六条 分公司须设立市场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来源为第年按分公司完成产值的 2%提取,该资金的所有权归分公司。该基金主要用于分公司涉及新的经营领域发展使用,亦可弥补年度亏损。在承包经营期满,结清往来后作为经营业绩奖励,由分公司负责人支配使用。第二节第二节 分公司管理分公司管理第七条 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第八条 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本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驻外分公司必须保证员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数不得低于 1000 元/月,其它收入可视本分公司年经营效益,人员管理层次、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负责人确定。第九条 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条 分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在阜分公司参照公司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驻外分公司人员年中途探亲假不超过两次,累计不超过 35 天,由分公司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 驻外分公司女员工的产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参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分公司应大力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积极为员工创造继续培训教育的机会,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第十四条 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统一到公司办公室领用,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定期对分公司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明确专人保管与使用,印章、资信材料及介绍信的使用人必须坚持原则,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印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的使用台帐,使用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负责人汇报,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材料和介绍信。第十六条 分公司财务管理:各分公司应设立财务科,财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2 人,其中总帐会计由公司统一委派,其代表公司履行相应责权,对公司负责,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公司统一发放。其他财务人员由分公司负责委任,原则上应实行近亲回避。第十七条 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手续执行人共同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不符合财务纪律的行为。第十八条 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员工进行施工操作规程培训,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操作水平和质量意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第十九条 鼓励分公司工程创优,分公司单独创优工程所获得证书,可在各有需求的分公司间有偿使用。第二十条 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各工程队、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应充分重视经营管理工作,加大经营力度,经营方式灵活机动,把经营工作放到各项工作的重点位置,同时也要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形成书面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合同价款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要及时上报公司,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报公司备案。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分公司所签合同及合同的执行负责。第三节第三节 分公司考核与奖惩分公司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满时,必须保证跨入新一轮承包期的施工产值不低于自身完成承包经营期三年平均产值的 50%。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的考核由分司的各职能部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细则,对分公司的综合管理、财务管理、施工管理、经营管理、培训教育、综合治理等进行综合评分,排出名次,在承包期内连续三年排名在前三名的,其分公司负责人在下一承包期时,其同等竞争额可下浮 3%,在承包期连续三年排名在后三名的,取消其分公司负责人下一承包期竞争资格。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2、承包期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承包金的。3、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4、经营方法不当、经营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公司备案。有下列情形的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直接解聘:1、不适应所聘岗位要求,造成分公司工作被动。2、因自身工作不力,造成分公司亏损或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3、严重违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离开分公司连续一个星期或累计达一个月的。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在一个承包期内未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其分公司负责人在下一承包期时,其竞标额按 105%参与评标。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一个承包期末,跨年度施工产值不中自身承包经营期平均产值的 50%时,每少数 10%,公司对其按年度承包金的 20%预以罚款,该罚款由公司无息用于下一轮该分公司经营的启动资金。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时,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实行追加处罚,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 1-3 倍追加罚款,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 10-30 倍追加罚款。在实施上述处罚时,公司仍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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