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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法案例合伙法案例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 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 年 7 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 价额为 16 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 款 10 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 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 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 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 5 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 除了戊对水果店的 2 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 10 万元。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 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 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如何清偿?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 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 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 5 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 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 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 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 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 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 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 货车行使抵押权。 (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 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 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甲乙丙丁四人于 2001 年 1 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人 投资 10 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年 6 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 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 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伙,并带 走了自己 10 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 10 万元本金 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 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并商定甲 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的 102000 元,而丁散伙后 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1、对于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丙、丁二 人能否向乙追偿? 3、假如乙在 5 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行 贷款 13 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起诉 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可 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行 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法 官审理, ,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诉讼 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于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由 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 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志 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外 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不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 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合 伙人追偿。但是乙于甲退出后 3 个月也退伙,乙与丙丁商定,甲的 10 万元本金 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内部协议对内应由法律效力,乙没有按份 责任,因此,丙丁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不 得要求乙承担其必要份额。 3、能够得到支持。当合伙组织有对外债务,合伙人也有个人债务时,应该 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的债权人立足于合伙的财产,合伙人个人的债 权人立足于个人的财产。合伙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的个人 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三、2005 年 1 月,甲、乙、丙、丁 4 人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并签 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 2 万元,乙 以实物折价出资 3 万元,丙以劳务出资,经其他三人同意,折价 3 万元,丁以 货币出资 4 万元;(2)甲、乙、丙、丁按照 3:2:3: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 担风险;(3)合伙协议约定有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但是对外签订合 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超过 10 万元的合同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1)甲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借款 10 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张某多次向甲 索要,但甲每次都以自己除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 供清偿,于是在甲同意下,张某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2005 年 5 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 同,合同的标的额为 30 万元,飞达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甲的权限限制。其他 合伙人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对此合同的效力不予承认。 (3)2005 年 6 月,乙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2005 年 7 月,乙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撤资退伙。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 伙,戊出资 5 万元。2005 年 8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银行就合伙人乙退伙前 发生的债务 20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丙、丁、戊和退伙人乙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是新入伙人 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 1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2合伙人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是否合法? 3张某是否可以以自己对甲的债权抵销张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为什么? 4甲与飞达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5乙是否应当对 A 银行的债务负清偿责任?为什么?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7假设合伙人丙因车祸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能成为合伙人?为什么?答案: 1合伙人的出资合法,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 协商劳务的折价。 2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没有约定的,重新协商,不成,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最后就是按照平均分配。 3不能抵销。债务性质不同,一个是企业债务,一个是合伙人债务,这样 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4买卖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权限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乙虽然已经退伙,但是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仍然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 清偿之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戊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入伙人对入伙前和入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7合伙人丙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有约定 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四1998 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 现金人民币 5 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 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 币 4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 为扩大经营,于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5 万元,期限为 1 年。1998 年 8 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4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 年 9 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 重亏损。1999 年 5 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末予清偿。1999 年 6 月, 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 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 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 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 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1.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 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 负连带清偿责任。 (1 分)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 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 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分)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 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分)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 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 任。 (1 分)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 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 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 还已分得的财产;(1 分)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 (1 分)不足 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1 分)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 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 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1 分)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 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1 分)乙、丙、丁应按 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1 分)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 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付或本足额 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1 分) 【重点与难点】 重点内容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特征、公司的登记 和年检、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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