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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司长 赵同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回顾 二、有关法律规范适用问题 三、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通报 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艰巨性和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 通知(国办发200521号)2005年3月30日 三个领域:,1、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商总局牵头。 2、打击非法行医-卫生部牵头。 3、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商务部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 知(国办发200521号)2005年3月30日 五项重点:,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总后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 2005年4月19日,六个方面: 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重点; 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三、职责分工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三、职责分工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三、职责分工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三、职责分工(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科技、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 -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三、职责分工(六)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四、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 长:马晓伟(卫生部副部长) 副组长:吴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赵同刚(卫生部)(三)专门小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小组第一组:综合协调组; 第二组:整顿规范组; 第三组:宣传教育组; 第四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4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 第二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第二阶段(2005年5月2006年5月)为组织实施阶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5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底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底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第三阶段(2006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到整改措施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于2005年5月底以前将本省的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 “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六)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规章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批复适用,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6.3 卫政法发2004178号)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4.12卫政法发2004112号) 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4.7.6 卫政法发2004224号),其他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打击非法行医难点解析: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成为独立法人单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 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 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 以处罚。,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149号令),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介绍,一、 2005.4.19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下发实施方案。 二、2005.4.13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高强部长讲话,马晓伟副部长作报告,各部门领导发言。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均以不同方式部署了工作。 三、行动办发文。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投诉举报阶段性情况的通报、 关于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信息沟通和简报编发工作的通知 。,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介绍,四、专项行动简报。目前,已经编发简报十二期。安徽、四川、河南等省简报编发工作及时、信息量大。 云南、贵州、江苏、辽宁、吉林、天津、上海、青海、甘肃等省(市)也编发了多期专项行动简报。 五、会议情况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议3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4次,部长专题办公会1次,编发会议纪要4期,全面部署推进专项行动工作。,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介绍,六、部长办公会明确有关政策 -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但既未认定其医师资格、又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医生、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尚未开设医师资格考试的民族医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乡村医生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对象。 -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传统疗法是诊疗活动,还是保健方法,由国家中医药局进一步研究明确,加以规范,不属于此次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 -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问题性质恶劣,属于严厉打击对象。 -关于在打击过程中遇到的不规范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个案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介绍,七、督查工作。6月24日-7月8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分组对河北、新疆;广东、安徽;北京、福建;江西、江苏;湖南、宁夏10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第一轮,将对31个省区市进行督查,切实推进专项行动。 八、案件查处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组长、苏志副司长将专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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