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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GB 500995009920112011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 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 和工程设计。 103 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 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 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 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 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 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术 语语 201 完全小学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 6 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 lower elementary school 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 1 年级4 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 ju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 3 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 senior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 3 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 secondary school 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 6 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 1 年级3 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 9-year school 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校,共有 9 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 6 个年级,初级中学 3 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7 中小学校 school 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8 安全设计 safety design 安全设计应包括教学活动的安全保障、自然与人为灾害侵袭下的防御备灾条件、救援疏散时 师生的避难条件等。 209 本质安全 intrinsic safety 本质安全是从内在赋予系统安全的属性,由于去除各种早期危险及潜在隐患,从而能保证系 统与设施可靠运行。 2010 避难疏散场所 disaster shelter for evacuation 用作发生意外灾害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2011 学校可比总用地 comparable floor area for school 校园中除环形跑道外的用地,与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2012 学校可比容积率 comparable floor area ratio for school校园中各类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学校可比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3 风雨操场 sports ground with roof 有顶盖的体育场地,包括有顶无围护墙的场地和有顶有围护墙的场馆。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各类中小学校建设应确定班额人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完全小学应为每班 45 人,非完全小学应为每班 30 人;2 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应为每班 50 人;3 九年制学校中 1 年级6 年级应与完全小学相同,7 年级9 年级应与初级中学相同。 302 中小学校建设应为学生身心健康发育和学习创造良好环境。 303 接受残疾生源的中小学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 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04 校园内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供热等基础设施应与中小学校主体建筑同步建设,并宜先行施工。305 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 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餐饮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306 由当地政府确定为避难疏散场所的学校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307 多个学校校址集中或组成学区时,各校宜合建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分设多个校址的学校可依教 学及其他条件的需要,分散设置或在适中的校园内集中建设可共用的建筑和场地。 308 中小学校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宜按绿色校园、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 3010 中小学校设计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及传统相适 应。 3011 环境设计、建筑的造型及装饰设计应朴素、安全、实用。4 场地和总平面场地和总平面41 场场 地地 411 中小学校应建设在阳光充足、空气流动、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宜建地段。校内应有 布置运动场地和提供设置基础市政设施的条件。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 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414 城镇完全小学的服务半径宜为 500m,城镇初级中学的服务半径宜为 1000m。 415 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有条件时宜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学校的规划布局应与生源分布及 周边交通相协调。与学校毗邻的城市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有关规定。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 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17 学校周界外 25m 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 50118 有关规定的限值。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 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42 用用 地地 421 中小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有条件时宜预 留发展用地。 422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节约用地。 423 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应提高土地利用率,宜以学校可比容积率判断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24 中小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以下内容: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全部建筑的用地;有住宿生学校的建筑用地应包 括宿舍的用地;建筑用地应计算至台阶、坡道及散水外缘;2 自行车库及机动车停车库用地;3 设备与设施用房的用地。 425 中小学校的体育用地应包括体操项目及武术项目用地、田径项目用地、球类用地和场地间的专用 甬路等。设 400m 环形跑道时,宜设 8 条直跑道。 426 中小学校的绿化用地宜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和供教学实践的种植园及小动物饲养园。1 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 8m。2 集中绿地、零星绿地、水面、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的用地应按各自的外缘围合的面积计算。3 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4 铺栽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用地应计入绿化用地。5 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体育场地不宜计入绿化用地。6 绿地的日照及种植环境宜结合教学、植物多样化等要求综合布置。 427 中小学校校园内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应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步行道、无顶盖且无植 被或植被不达标的广场及地上停车场。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校门外的 缓冲场地在学校用地红线以内的面积应计量为学校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43 总总 平平 面面 431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及管网综合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布 置、体育场地布置、绿地布置、道路及广场、停车场布置等。 432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433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 2h。 434 中小学校至少应有 1 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435 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学校所在地的冬夏主导风向合理布置建筑物及构筑物,有效组织校 园气流,实现低能耗通风换气。 436 中小学校体育用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运动场地应平整,在其周边的同一高程上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空间。2 室外田径场及足球、篮球、排球等各种球类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长轴南偏东宜小于 20,南 偏西宜小于 10。3 相邻布置的各体育场地间应预留安全分隔设施的安装条件。4 中小学校设置的室外田径场、足球场应进行排水设计。室外体育场地应排水通畅。5 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应采用满足主要运动项目对地面要求的材料及构造做法。6 气候适宜地区的中小学校宜在体育场地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池、洗脚池等附属设施。 437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 438 中小学校的广场、操场等室外场地应设置供水、供电、广播、通信等设施的接口。 439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的显要位置设置国旗升旗场地。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中小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51. 2 中小学校专用教室应包括下列用房:1 小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科学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 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劳动教室等,宜设置史地教室;2 中学的专用教室应包括实验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 室、舞蹈教室、体育建筑设施及技术教室等。 513 中小学校的公共教学用房应包括合班教室、图书室、学生活动室、体质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德 育展览室等及任课教师办公室。 514 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与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间应联系方便。教师休息室宜与普通教室同层设 置。各专用教室宜与其教学辅助用房成组布置。教研组教师办公室宜设在其专用教室附近或与其专用教室 成组布置。 515 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设置的给水排水、供配电及智能化等设施除符合本章规定 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章的规定。 516 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 517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隔墙的设置及水、暖、气、电、通信等各种设施的管网布 线宜适应教学空间调整的需求。 518 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 120m 51. 9 教学用房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教学用房中,窗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的有关规定,并应 符合本规范第 92 节的规定;2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窗玻璃应满足教学要求,不得采用彩色玻璃;3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外窗的可开启窗扇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91 节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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