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由于房地产行业在建设期、销售期会对很多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它的有序化、 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有着一定的拉动性作用,同时也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税收。 然而,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形式上的多样化及会计准则与税法相关规定上的不一致情况, 致使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下的相关处理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使得企业 财务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处理好会计核 算与税法核算上的差异对于规范房地产企业有着一定的促进性作用,是房地产企业健康发 展的基础。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所存在的差异会计与相应税目间存在的差异1.会计核算与营业税间的差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其发生经营产生收入后应 相应地缴纳营业税。但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收入的确定存有不同, 进而在营业税的缴纳、计量上便产生了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中存有预 售情况,进而在会计账务上出现了预收账款情况,而在会计准则中是不将预收账款确认为 收入的,在没有形成收入的情况下,则无需进行营业税的计量。但是,在税法的相关规定 中,对于这一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对于该类情况同样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房 地产企业中,虽然企业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费用,但是却无法得到确认。2.会计核算与所得税间的差异。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应缴纳的所得 税额应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会计核算中的利润总额 为依据,以税法规定为准则来进行相应调整后获得的。然而,在会计准则下,预收账款下 的金额则不应被确认为收入,按会计的配比性原则,因此也相应地不存在与预收账款相对 对应的毛利情况。但是,在税法的规定下,即便是没有被确认收入的预收账款同样也存在 毛利情况,应按相关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申报处理。例如:某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16 年的预收账款下有预收账款 2000 万元,并 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企业所在地的成本利润率为 10%,所得税率 30%,相关的处理如 下:会计核算上的毛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0-0=0 元税法核算下的毛利润=预售收入*成本利润率=2000*10%=200 万元会计核算上与税法核算上的差异=200-0=200 万元会计核算上的所得税额=0*30%=0 元税法核算上的所得税额=200*30%=60 万元通过例题,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不同核算方法下所产生的所得税差异情况。会计核算下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上所存在的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存有两种计量方法,一是成本法计量,一是公允价值 模式法。不同的计量方法下与税法的相应核算呈现出不同的差异形式,而会计核算与税法 核算所出现的差异主要是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上而形成的。1.成本模式法下的后续计量处理。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后续计量中,我国的税法中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指出:当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小于 计税基础时,所形成的可抵扣性的暂时差异,应相应地来调增此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当 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则应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准则 中规定:对于已确认了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允许转回的。因此,这种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 异所确认的递延资产只有在处置房地产时才能全部转回。例如:2016 年 A 企业购入一写字楼准备出租,于 4 月 10 日双方签合同确定 A 企业 将写字楼出租给 B 企业,并约定从购买日起,将该写字楼出租给 B 企业。4 月 15 日,A企业花 1000 万元购买了写字楼,假定此楼使用的寿命为 20 年,预计净残值 20 万元,企业 所得税率 30%,按相关合同,B 企业每月支付租金 5 万元。在 2016 年 12 月,该写字楼发 生减值迹象,A 企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计提减值准备 200 万元,A 企业的相关会计分录 为:购入写字楼时的会计分录为: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1000 万元贷:银行存款 1000 万元每月计提折旧的分录为:借:其他业务成本万元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万元计算公式=/20/12=万元A 企业确认租金收入的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5 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 5 万元2016 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万元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00 万元假设只有计提的减值准备 200 万元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在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小 于计税基础时的递延所得税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 万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 用 60 万2.公允价值模式法下的后续计量处理。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后 续的账务处理时,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的主要差异为:其一,公允价值的变动。在会计核 算时予以确认而税法不予以确认时所形成的变动损益,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二,对 于发生的折旧、摊销情况,税法上可正常处理,并允许在税前进行抵扣。二、房地产企业应如何来应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上所产生的差异针对预收账款问题而引发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情况进行调理为了同时满足会计法规与税法的规定,相关房地产会计人员在对预收账款进行处理 时,可在收到预收账款时不进行会计处理,而在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再进行会计处 理。处理的分录为借“应缴税费-相应科目名称”、贷“银行存款”,但并不对该税金进行结转。 年末时,将此类税费结转到递延所得税科目下,相关分录为借“递延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相应税费名称”,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既符合了会计准则 下的配比原则,又达到了税法要求,同时考虑到了报表的需求。进一步协调会计核算下与税法规定所产生的差异在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按照相关规定可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计入到当 期损益,并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对可抵扣折旧税前予以抵扣,这将极大程度上减少会 计核算与税法核算间的差异。三、结语由于房地产自身经营模式的原因,致使其在以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时与税法核算 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因此,相关人员应充分地了解差异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恰 当地来进行调整,尽量将二者协调一致,以促进房地产企业有序化的经营与发展。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