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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标准双向转诊标准(一)上转标准1、疾病诊治超出本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病例;2、临床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3、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4、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5、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处置的病例;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7、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二)下转标准1、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院有能力诊治的病例;2、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危重症稳定期,仅需康复治疗、定期复诊随访或长期管理的病例。3、恶性肿瘤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病例;4、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慢性病人;5、老年护理病例。6、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三)不宜转诊情形:1.急危重症患者但病情不适宜转诊的病例;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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