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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民间资本的总量很难统计,但是早在 2016 年就有三十万亿的说法,这笔巨额的资本需 要投资渠道。与此同时,我国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直困扰其发展的大问题。第三方理 财公司的出现恰好符合市场的需要,在民间资本和中小微企业之间建立起互通的桥梁。这 对于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是双赢的好事,但是犹如一把双刃剑,第三方理财公司也暗藏风 险。如今,第三方理财公司往往是线上线下起头并进,它们借助网络的力量突破了地域对 其的限制,地域分布很广,资金总量很大,一旦此类公司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带来很恶劣 的影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金融市场带来信用风险。如何让第三方理财公司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分析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 度的现状,发现其问题并提出合理对策。一、第三方理财公司概况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理财分为公司理 财、机构理财、个人和家庭理财等。第三方理财是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不同 于银行、1保险等金融机构,却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 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作为独立机构的第三方理财,不代表基金公司、银 行或者保险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 身财务状况和理财的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由上可 知,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指为客户进行自身财务状况分析和提供科学理财建议的中介机构。第三方理财公司兴起于美国,在美国已有 50 多年的历史,发展比较成熟,但是进入 我国不过才十年多的历史。由于近些年收入的提高,我国民间有大量的个人闲置资本,很 多人看中了商机,纷纷成立投资咨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即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在我 国第三方理财公司是新生事物,但是其发展速度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上万 家第三方理财公司,其经营模式多样化,有的以向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为主,收取年费 或会员费以及以业绩提成为主的管理费,而有的向客户销售产品为主,以向发售产品的金 融机构收取渠道费或佣金。金融行业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而第三方理财公司由于与金融业有着天然的联 系,因此自诞生以来就伴随着高风险。首先第三方理财公司虽然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 是它推荐的理财产品或者提供的理财规划大多与金融或准金融机构的产品有关,在给客户 代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次,我国的大部分理财客户金融经济知识 相对欠缺,出于对理财公司和理财人员的信任,经常将资金委托给第三方打理,而理财公 司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又给资金的安全带来风险。对于这种高风险的行 业,基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来降低它的风险。市场监管制 度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由于其带来的风险和危害过大, 仅仅依靠事后监管不足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完善的事前监管制度即市场准入 制度对抵御风险很重要。二、我国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的第 三方理财公司,缺乏专门的准入规范。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看,对于从事一般投资咨询的第 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主要的设立依据是公司法和互联网对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从 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设立,除了遵守上述 的法律外,还要满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法是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 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只要满足股东人数、公司章程、办公场所等条件,就能设 立公司,公司法并没有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作出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殊规定。显然公司法并没有为第三方理财公司建立专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涉足互联网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来说,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的一般条件外,还要满 足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一些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这类公司需要到通 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性的服务 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从这些 条件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主要是从网站技术安全的角度对第三方理财公司进 行准入限制,这对于降低此类公司的经营风险没有太大的作用。对于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除了要遵守上述的规定外, 还要满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的要求。 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必须依据该办法得到中国证监 会的批准。根据该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三方理财公司要想从 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必须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 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向地方证管办或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经过地方证管办或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方能从事证券、期货类的投资咨询业务。该暂行管理办法对从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实行审批制,对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 了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 对于从事基金投资咨询并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理财 公司来说,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详细的设立条件与从业资格, 从公司的内部制度的建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与人数等方面,为此类公司的设置 了较高的准入门槛。首先要求凡是从事基金销售的公司均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治理结构、风险防范机制、经营机制、安全的经营场所与设施等方面,其次针对专门 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销售基金提出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比如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与直接从业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基金 从业资格和一定的工作年限,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 10 人,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 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等。这些具体的规定,为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置了较 高的门槛,提高了第三方理财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少风险发生。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除了从事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第三方 理财公司有准入的门槛外,从事其它投资咨询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几乎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 这使得成立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之外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非常 容易,这样的现状有利有弊,好处是我国的理财市场从业主体数量众多,市场活力很强, 弊端是第三方理财公司实力参差不齐,给这个新兴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容易破坏人们对 这个市场的信用。此外,证券、期货类投资咨询公司,虽然有市场准入制度,但是暂行 管理办法实施已经快二十年了,其规定的 100 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太低,加上公司法定注 册资本制的取消,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由上可见,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一般市场准 入法律制度亟需完善。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为了防范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风险,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管,更应该从进入市场的 准入制度上把好关,减少不良主体进入的机会。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手段之一 就是法律。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这种高风险的市场主体,政府不能完全交给市场自由调节, 而是应该通过法律将它带来的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政府控制风险的主要法律手段就 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而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事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第三方理 财公司的准入审查,有利于将那些不良主体拒之门外。其次,就我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规定一定的准入条件很有必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各种类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上万家,其中不乏实力雄厚从业经验 丰富的优良公司,比如诺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也有很多打着理财幌子实则是非法集 资的骗子公司,比如最近出事的 E 租宝、泛亚等,就是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的典型。 如果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增加此类公司的设立难度,有很多骗子公司将无法进入市场,也 就不会带来这么恶劣的后果。第三,虽然投资人手握大量闲置资金,但是他们欠缺专业的投资知识,缺乏渠道了 解投资对象的详细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极易在理财人员的劝诱下作出错误的投 资决策。由于利益驱动,理财人员为了业绩对投资者百般诱导,有些投资者很难抵制住诱 惑。例如,E 租宝的投资者 90%是老人,他们知识结构和社会经验都已经落后了,对于这 种新生事物,缺乏必要的了解,理财人员很容易用高收益打动他们,让他们拿出自己的养 老金和多年储蓄投入到 E 租宝,没想到最后血本无归。所以对于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的普通 投资者来说,设立准入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信息登记和披露,使得他们能及时 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真实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四、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市场准入采取核准制。除了普通的工商登记外,第三方理财公 司还应该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为了提高第三方理财公司设立的效率,不宜实行审批制, 因此建议采取核准制。对于核准的机关,笔者认为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比较合适。 第三方理财公司不属于传统的金融领域,我国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都不是对口的监管部 门,另外这些部门职责已经很繁重,不适合再加重他们的监管责任,那么把第三方理财公 司的核准权交由各地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做主管机关是不错的选择,他们负责本区域内第三 方理财公司的设立核准,也便于监督这些公司的经营。2.设立第三方理财公司应满足法定条件。除了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对于设立第 三方理财公司要从注册资本、从业成员资格等方面规定最低标准。首先应根据第三方理财 公司的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仅仅提供咨询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低起 点,提供销售产品服务的,注册资本要高起点,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其次,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均应该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职业从业资格。第三,要求第 三方理财公司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的合规审查制度和财务审 计制度等。3.主管部门应该公开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文件的基本信息。并要求其定期进行信 息披露。工商登记的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实力来说远远不够。主管部门 应该将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核准情况及其主要的信息公布在网上,便于投资者查询。同事定 期要求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对其经营状况和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进行公布。4.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不遵守市场准入法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应该规定严 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核准的从事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市场主体,要求其停止经 营,并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经过核准取得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理财公 司,如其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其整改,屡犯不改的撤销对其的核准。只有制定严格的 法律责任,才能督促第三方理财公司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经营。以上是笔者对第三方理财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初步设想,希望能为相关法律的建立 与完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注释参见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 定。2参见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和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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