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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BOT项目融资模式,第一节 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 第二节 BOT项目融资的运作 第三节 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 BOT项目融资案例,第一节 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一、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概念,BOT既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投资方式。,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权协议, 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开发、建设及经营项目的权力, 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以某一价格或无偿转让给东道国 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二、 BOT模式的衍生方式,BOT体系的公有-私有程度 图1表示BOT体系主要方式的公有-私有程度,其中BOO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程度最高而公有化程度最低,BT反之。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征,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BT BTL BTO BLT BOT BOOT BO BOO 公有 私有 图1 BOT体系的公有-私有程度,三、BOT模式的历史渊源及产生的背景,产生的背景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 “公营项目组织”的低效率 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 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需要,历史渊源1718世纪的英、法、美等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四、BOT模式在国内外的实践发展,深圳沙角B发电厂 广西来宾电厂B厂(1996年),泉州刺桐大桥(1995年) -第一个国内民营BOT项目,悉尼港海湾隧道 英法海峡隧道 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 巴基斯坦的Hab River电厂 ,民营企业上海福禧的崛起与衰落,2005年扬子晚报上的一则新闻 2002年3月,民营企业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32.07亿元获取了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的30年收费经营权。(亦有称为99.35%的国有股权) 获取上述经营权后的几月后,上海福禧又获取了上海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权和20年专营权 直至2005年6月,福禧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包括嘉金高速,耗资9.4亿元),总投资达200公里,总投资100亿元 上海福禧及其董事长张荣坤(苏州人)成为了上海滩上颇具神秘色彩的企业及新贵,民营企业上海福禧的崛起与衰落,资深人士的疑问 张荣坤何以能在垄断行业中如鱼得水? 上海福禧何以能在国内银行界有如此超强的贷款能力? 2002年,上海福禧投资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4.96亿,其中股本资金5亿元,国有银行短期贷款6亿元,和一笔其股东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3.96亿元。 虽然上海福禧以沪杭高速上海段的收费权质押(有限追索),向某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获得约21亿元的14年期的长期贷款,为收购资金的主要来源。,民营企业上海福禧的崛起与衰落,2006年6月,资金紧张的压力导致“上海福禧事件”,并牵涉出上海社保基金违规投资案,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隔离检查。 撬动上海福禧神秘崛起的杠杆社保资金露出水面 据上海社保局下属的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提交的起诉书称:年金中心先后将34.5亿元的资金通过委托资金运营和委托贷款的方式借给沸点投资用于福禧投资的收购资产,约占其管理资金的三分之一。福禧投资承担30亿元的“连带担保责任”和4.5亿元的 “抵押担保责任”,提出的问题:,公共资金如何保值增值?公共资金的使用如何监督管理?发展的最终途径:“堵”走向“疏” 马来西亚雇员准备基金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准备和养老基金,也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该基金以债券形式持有南北高速公路18亿林吉特的债券,持有Lumut电站5.5亿林吉特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严介和的发迹之谜,2005年中国“胡润榜”的第二名,一匹黑马窜出(身家125万) 太平洋建设集团以100多亿的家产承接了3200多亿的政府工程BT模式 “将欲取之,必先予之”的中国传统思想影响着严介和的经商之道发迹于南京绕城公路的几个小涵洞的工程施工任务,叫出亏5万元干精品工程的口号,结果亏损8万元。由此获得政府的信任,次年获得300万元的工程任务,赚取了第一桶金 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走上了与政府的“阳光交易”之路零招标,零竞争,2006年中国“胡润榜”发布,严介和身价跌至75万,排名 为16名,胡润解释说严介和资金流发生了问题。,关于BT的几个文件,1996年6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严禁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建行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 建设部2003年2月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款提出:“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2004年10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2006年1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思考:BT模式是天使还是怪兽?,BT模式的性质?承发包模式还是融资模式? BT模式为何受到象太平洋集团之类的建筑企业的青睐? BT模式为城市面貌的改观做出了贡献,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为何受到中央政府的“禁止令”? 地方政府的盲目扩张和承诺 太平洋号称其利润率高达35%,且其利润的75%来自于谈判效益,只有25%来自于承包或施工效益 容易形成债务链 太平洋集团号称其债务率仅有29%,怀疑将融资责任转给下线,从而造成下线的垫资承包 中央政府是最后的买单人,TOT在国内的应用,在我国,山东省曾经在公路建设中运用过TOT方式。1994年,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与天津天瑞公司(外商独资公司)达成协议,将烟台至威海全封闭四车道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的经营权出让给天瑞公司30年,天瑞公司一次性付给山东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12亿元人民币,投资开发公司将得到的12亿元资金再投资于公路建设,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周转。,TOT方式的优势与劣势,优势: 1)可以盘活资金; 2)能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 3)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无需人民币即可自由兑换,也无需投融资体制的全部完善; 4)仅转让项目经营权,不涉及产权、股权的让渡,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 5)不存在外商对基础设施的长期控制问题,不会威胁国家安全。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上述BOT方式在建设方面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 劣势: 没有改变基础设施建设阶段的政府垄断状况,不利于在建设阶段引进竞争机制等等。,第二节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作,一、BOT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项目的最终所有人/项目发起人 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经营者 项目的贷款银行,第二节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作,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书,项目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政府/政府部门,提出BOT项目,确认预可行性研究 批准BOT立项,招标准备,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决标,合同谈判,项目公司自己设计、建设委托他人设计、建设BOT项目,项目投产 运营,投资者收回投资、取得利润,特许经营期满,邀请招标,移交,BOT项目运作程序,二、BOT项目的提出和预可行性研究,1.选择BOT项目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项目的垄断性和区域性,项目的经济属性,合适的投资规模,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产品和服务价格的合理性,项目经济寿命期的长短,2.BOT项目的经济分析,BOT项目的效益,BOT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所缴纳的税收,BOT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资产转让,BOT项目本身给周围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效益以及 人民生活的改进,其它经济、社会效益,BOT项目的成本,项目前期费用,土地补偿的机会成本,BOT项目建设运营对东道国用户的收费,三、招标准备,1.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2.聘请融资顾问、律师事务所、设计院等中介机构,3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4准备招标文件、特许权协议、制定评标标准,5落实BOT项目的各种招标条件,四、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宜过多,项目融资中一般为 35家比较合适。例:北京第十水厂BOT项目的资格预审有34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7家联合体递交了资格申请文件,通过资格预审的为5家联合体。,五、接受标书、评标、决标投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以下若干方面的内容:,设施的类型及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性能或水平; 项目总投资额、建设进度安排及目标竣工日期; 产品的价格或服务费用; 价格调整公式或调整原则; 项目可融资性研究以及所建议的融资结构与来源; 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 维修计划; 风险分析与分配等。,六、合同谈判,项目特许权期限; 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护标准; 项目的组织实施计划与安排; 项目成本计划与收费方案及调价公式和条件; 签约双方各自的责、权、利; 项目转让、抵押、征收、终止条款; 特许权期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和程序;罚则与仲裁等。,七、融资与审批 八、项目的实施阶段,九、项目的移交,正常移交非正常移交,正常移交前,项目公司要解除BOT项目的所有债务、留置 权、抵押、担保等,并且项目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要符合 移交标准。移交时,项目公司要将全部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和利益、场地使用权,以及项目的设计、营运、维修等重 要的技术资料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项目公司违约,政府要求收回特许权; 不可抗力事件; 政府违约,项目公司要求政府收回特许权,并予以补偿,第三节 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一、特许权协议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特性,1特许权协议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特许权协议是指一国政府允许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 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如资源开发权,或对有关公共 设施提供服务的一定垄断权,是政府对于私人投资者投 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垄断资源的特殊经济活动, 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合同。,透视:,政府进入管制的手段 审批 认可 注册 申报 行政命令,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 审批和认可是许可、认可、特许、 执照等现行法律用语的总称。 许可是指将某些法律上被禁止的行为 视具体情况而作出的解禁。 认可是指对企业的合同和协议的法律 行为加以补充,使之具有法律效果的 行为。 特许是指把国民一般没有的特别权利、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用法律加以确定。,进入注册是指由主管机关确认其是否 符合进入资格的必要条件,然后承认 其作为在特定产业中经营的企业。,特许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成文立法单项成文立法,第三节 BOT特许权协议中的若干问题,1990年,菲律宾国会颁布了亚洲 第一个BOT法,即共和国法律 (Republic Act) No.6957, 1994年菲律宾国会重新颁布了 BOT法 (RA No.7718), 越南、韩国、台湾等国皆颁布了 BOT法,香港的(中区)越港隧道条例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 1994年上海的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 理办法等,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基 础特许经营办法 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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