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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用药管 理,2,处方用量管理,门(急)诊用量管理 专用病历患者用量管理 住院患者用量管理,3,普通门(急)诊患者处方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管理办法第23条,4,住院患者处方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25条,5,电子医嘱,麻醉、精一与手写处方必须一致,同时保存。 精二 长期住院医嘱 电子医嘱 临时住院医嘱 精二处方 门诊 精二处方 电子医嘱与手写处方一致,6,专用病历,申请 用量 保管,7,PRN给药方案 持续预防疼痛疗法,过量 镇痛 疼痛,时间,时间,按时给药原理,8,申请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条例第39条,9,申请,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处方管理法第21条,10,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处方管理办法第27条,11,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力 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从医师、药师、护士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委托亲属或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力 权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12,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患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不向他人转让或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13,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三),重要提示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4,备案流程,1、患者携带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正件,复印件1份 其他证件:诊断书(县级医院以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签署“知情同意书” 3、病历首页盖“专用病历”章、门诊公章或医务科公章 4、盖章后的病历交医师开具处方 5、存档材料: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暂住证复印件、诊断书、知情同意书,15,门(急)诊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处方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24条,16,专用病历保管,方便患者同时监管为原则 药剂科 医务科 门诊办公室 医生,17,检查中存在的缺陷,存档资料不全 首诊记录不全 随诊或复诊记录缺失 专用病历中记录其他药品 用量、用法不详细,18,内部管理建立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第3条,19,内部管理建立制度,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管理规定第4条,20,调配和使用药房基数管理,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发药窗口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管理规定第14、15条,21,基数管理,基数表 处方换药品 出库三人复核,22,病区管理,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管理规定第23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管理规定第24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管理规定第28条 定期检查病区、手术室基数药品管理情况,23,24,25,度冷丁用于慢性癌痛 会产生较严重不良反应,26,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8号 卫生部组织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共同编写,27,小结,保持合理使用和防止非法滥用的平衡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的根本原则 充分满足临床镇痛需要和防止非法流弊是麻醉药品管理工作的目标,缺一不可 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适合本机构的完善的麻醉药品管理体系,2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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