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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律师函致:王 X本律师受 E 公司委托,就您违反对 E 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关事宜,特函告如下:您未经 E 公司同意使用了 E 公司客户名单、商业合同,违反了您与 E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您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您却使用了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 E公司的商业秘密。鉴此,本律师特受托声明:1、您应当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包括使用 E 公司客户名单、商业合同在内的一切涉嫌侵权行为。2、您应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前,对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 E 公司。3、E 公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您慎重考虑,谢谢合作!北京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XX201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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