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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年5月,某机械厂以合同形式委托某机械研究所研究、设汁、制造小型电子面条机.合同规定,该面条机研究工作完全由研究所一方承担,但合同未涉及专利申请权的问题.研究完成后,1993年2月,研究所单方面就该小型电子面条机申请了专利,机械厂对此表示异议.专利局认为,合同中未提及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因而按照法律规定,发明创造的完成单位即机械研究所单方面申请专利是合法的.后在专利局的主持下,研究所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支付了一定的转让费.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归谁?,2.专利权人出于恶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对许可合同有无溯及力? 王某申请了液体汽化冷却降温床实用新型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后王某在广告中以“冷床制冷装置”为名寻找合作对象,王某吹嘘装置为电气制冷,投资10万元年获利可达百万元,转让费仅为2万元.A市某乡镇企业找到王某,与其签订了装置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签合同过程中,A市乡镇企业要求王某出示该技术的要领,王某则以怕技术泄露为由,予以拒绝.该乡镇企业致富心切,遂与王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补充协议中,王某将“冷床制冷装置”更名为液体汽化冷却降温床,声称两者技术指标一致.,A市某乡镇企业拿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所谓液体汽化冷却降温床的构思十分粗陋:在床面上有一层粘有毛巾布的塑料布,床下放置几个水桶,水被吸到毛巾布上,然后利用电风扇加速水分蒸发,而致降温.根本不是电动制冷装置,遂要求王某返还转让费.王某以合同已经生效,转让费不能返还为由,拒绝返还转让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某乡镇企业的请求,以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专利无效.A市某乡镇企业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认定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判决王某返还全部使用费并赔偿损失.,3.甲发明了一种新型电饭锅,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甲与乙签订了电饭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乙获得了该专利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占实施权.乙与丙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丙加工该新型电饭锅5000只.后乙以市场销路不好为由拒绝支付丙的加工费,丙留置了部分电饭锅,并通知乙及时支付加工费.半年后,乙仍未履行合同,丙依法变卖了留置的电饭锅,以其价款顶替了加工费.不久,甲发现了丙变卖电饭锅一事,遂以丙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销售其专利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处理含有他人专利技术的留置物品是否构成侵权?,4.增加技术特征和减少技术特征,哪种构成侵权? 甲公司对传统茶具加以改进,生产出一种多用茶盘,并获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可分离结构的上托盘和下层容器,上层托盘上有两个由凸缘围成的区域,一大一小,以容纳大小不同的茶杯,下层容器的作用为容纳上层托盘上小孔流下的渣水.该产品面世后,销路一直不错。不久,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两种茶盘,分别是乙公司和丙公司制造的.乙公司生产的茶盘除了仅在托盘上设置一处由凸缘围成的区域外,其他特征与甲公司的产品相同.丙公司生产的茶盘除了包含甲公司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外,为了表示区别,还在茶盘外缘专门增加一处凹槽,以放置条匙.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制止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侵权行为.,5.1987年3月,广东省某研究所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医用不粘纱布”的专利.某省科龙贸易公司遂于1988年1月向研究所提出了合作意向书,要求研究所将这项专利转让给科龙公司或者双方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也可以.研究所不同意转让专利,但同意允许科龙公司实施专利.但双方在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许可的种类上存在严重分歧.研究所要科龙公司付使用费30万元,而科龙公司认为太高,显失公平.科龙公司要求双方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全国只允许其一家获得此项技术来生产医用不粘纱布,而研究所坚决不同意,只允许签订非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因此不欢而散.,此后科龙公司多次向研究所提出建议,且表示使用费可以再商量,公司可以作出让步.但研究所已无心再回应科龙公司的建议,反而认为先前所谈的30万使用费还是不高.于是将专利留在手中,待价而沽,以期获得巨额利益.其间,也有多家公司和企业与研究所洽谈,希望能得到此项专利技术,但均因研究所要价太高而未能达成一致.研究所不允许别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实施其专利,自己也不组织实施,至使该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闲置三年多.鉴于此,科龙公司于1990年8月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要求强制科龙公司许可实施此项专利.,试回答下列问题: 1.科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 2.科龙公司要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应准备哪些文件? 3.若研究所的专利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可以要求强制许可? 4.假设科龙公司获得了专利局的强制许可后,又将该发明专利允许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另一家公司使用,被专利局发现后予以制止,请问专利局的做法对吗? 5.科龙公司根据研究所的专利技术生产出医用不粘纱布后,打算全部出口到某个国家以赚取外汇,但心中没底,不知道是否可以,遂向律师请教,你认为律师应如何回答?,6.研究所在专利局给予了科龙公司强制许可后,出于气愤,将此项专利允许另一家同科龙公司在同一省的公司也实施该项专利,以此不让科龙公司独占市场。科龙公司闻讯后,向专利局提出异议,你认为专利局如何答复? 7.科龙公司与研究所不能就强制许可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专利局进行了裁决,但研究所仍不同意,你认为研究所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不可以,说明理由;若可以,说明起诉的时效。,61986年6月18日,某木材研究所(全民性质)工程师江某研制出一种万能拉杆锯,并于1988年5月取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实用新型专利。木材研究所提出异议,认为江某的发明应当属于职务发明,专利局在查清事实后作了更正。当江某要求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时,研究所所长汪某认为既然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单位,而他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理应由他代表该研究所在专利文件上签字,故拒绝了江某的要求。同年8月20日,汪某指派该所在美国的代理人全权负责该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专利局注册申请的一切事宜。,1989年1月,汪某与机械厂订立了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月3日合同生效,当机械厂的法律顾问建议汪某将合同交专利局备案时,汪某认为不必,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内容也没有违法.因此,不必向专利局备案.同年5月6日,汪某又与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非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木材厂实施该项技术.由于木材厂没有设备生产,于是该厂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了本地区的一个机械加工厂,由机械加工厂利用此项专利技术生产出万能拉杆锯供木材厂使用.发明人江某在看到研究所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共获8万元的使用费后,向汪某提出应分给他一定比例的钱作为奖金,但汪某认为当时获得专利权后已经付给了江某40元的奖金。,因此,使用费的收入应归所里,江某再要求奖金太过分了,不但予以拒绝,且在全所大会上批评了江某的“一切向钱看”的思想.1990年 6月,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万用拉杆锯,汪某发现后,因当时数量很少,怕追究起来麻烦,就未加理会.直到1993年5月,汪某才要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但却又说不出具体的侵权人,只好不了了之.同时,汪某利用职权私吞了专利实施使用费近2万元.后被研究所职工举报,于1993年6月被逮捕,并以贪污罪被判处7年徒刑.根据上述情况,清指出汪某的违法之处并简述理由.若江某、木材加工厂和专利局也有违法之处,一并指出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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