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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月嫂合同雇佣月嫂合同甲方:省妇女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东家)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履各自的权益义务。 一、甲方责任 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介绍费 180 元,并负责派出“月嫂”服务员,如果孕妇提前或推迟分娩,甲方三天内派出月嫂。 服务时间:白天工作 8 小时,晚上起来帮忙婴儿喂养。服务内容:产妇饮食、婴儿的护理。 产妇、婴儿的卫生。 对新生儿开展抚触。指导产妇做产妇操、 恢复体形。产妇房间的卫生。 向产妇宣传科学的饮食和婴儿喂养。 月嫂应遵守职业道德,尽心尽责服务 二、乙方责任 乙方做到平等待人,尊重月嫂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乙方到“中心”交介绍费 180 元预定月嫂后,如果不请月嫂,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 180 元介绍费不退。月嫂的工资,由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给甲方,乙方需填写“回访单”由月嫂带回交给甲方。 月嫂的工作期为一个月,一个月满后自行解除协议关系。若乙方需求延长服务期,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会“中心”重新签订协议,续签半个月交介绍费 100 元,一个月交介绍费 180 元。 甲方派出的月嫂在乙方服务,如果乙方不满意可调换。三、本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本协议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一式二份,中心一份,东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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