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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委托代理合同银行间委托代理合同( (样式二样式二) )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农 业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 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 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 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 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 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 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 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 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 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 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 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 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 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 “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 的下列工作: 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 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 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 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设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 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 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 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 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附表一至附表三) ;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 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六)乙方经办行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设立项 目管理台账,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 (七)乙方经办行在其代理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 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八)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借款人尚未还清甲方贷款 本息前,乙方经办行应掌握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的能力, 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跟踪了解借款 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按时 归还甲方贷款本息。 七、贷款回收 (一)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或约定的措施加强代理 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筹措还款资金,并于 贷款本息到期前天填制“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还款 资金落实情况表” (附表四)报甲方信贷局。对借款人还款 确有困难的,乙方经办行应将情况书面反馈甲方信贷局。 (三)乙方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计收甲方贷款 本息,对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有权按甲方与借款人的合同 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划收,并于当日上划甲方(特殊情 况不超过次日) 。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办行不得从甲方汇 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和借款人归还甲方的资金中扣收其自 营贷款本息 。 八、会计核算 (一)甲方对贷款负责会计核算。乙方经办行为满足 监管和回收的需要,受甲方委托设立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 算。 (二)贷款计息实行“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贷款 发放日为贷款起息日期,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或甲方) 还款的日期为贷款止息日期。 (三)乙方经办行表外会计科目与项目管理台账的相 关数据要衔接一致,并按规定向甲方反馈有关信息,做好 与甲方的对账工作。 (四)甲方发放贷款和直接收息后应将有关会计信息 传送给乙方经办行,乙方经办行收取借款人本息后,应于 当日将有关会计信息传送给甲方。 (五)甲方需传递给借款人的信息或会计凭证由乙方 经办行负责办理转知手续。 (六)乙方代理甲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核算办法由乙方 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九、代理业务报告 (一)乙方经办行对代理贷款项目实行季度工作报告 制度。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时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 止,每季终了后日内向甲方相关信贷局报送上季度的 “项目专户报告” 。 内容:建设期。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 体到位和需求、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偿还利息情况和存在 的问题及建议等。 生产期。主要包括主营业务的生产销售、成本利 润、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等。 (二)乙方省分行每季度终了日内向甲方相关信 贷局报送上季度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回收情况。 内容包括:代理贷款本息回收的情况、措施及建议。 (三)乙方总行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度 的代理业务情况总结 。 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委托代理协议书的执 行情况、委托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本协议生效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代理业务手 续费原则上按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业务手续费=本年代理贷款发放额回 收贷款本息额 外汇贷款项目代理业务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代理贷款发放额和回收贷款本息额以甲方记账日期为 准。 (二)本协议生效前发放的贷款,本息回收时不再支 付手续费。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 法。每年月份预付,次年决算后清算。 (四)甲方将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给乙方总行,由乙 方总行负责向所属代理经办行拨付。 十一、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一)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经办行代理业务管理、贷 款本息回收上划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每年要将 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二)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 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 理事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应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三)乙方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 当日(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日)未上划甲方的,应按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四)乙方及乙方经办行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除甲方将视情况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直至取消其代 理资格而外,乙方还应弥补甲方的损失。 十三、附则 (一)在遵守本协议的原则下,由甲方信贷局与乙方 省级分行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的项目也可由双方总行签订。 项目委代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二)本协议自年月日起执行,直至甲 方委托乙方代理所有项目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终止。 (三)自本协议生效起原协议同时废止。 (四)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提出修改或遇政策 调整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 修改协议。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刘明康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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