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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泰财务部,税 讯 快 报,2015年第1期总第1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重新发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 讯 快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发挥调节作用 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全面升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重新发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5-1-5,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的问题日渐显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原办法的诉求日益强烈。基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一、热点关注,返回首页,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计税办法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更好的与法人企业公平竞争的所得税政策环境作为第一目标,把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经验,新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新计税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热点关注,返回首页,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全面清理规范税收审批事项也是新计税办法的一大亮点。新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总之,新计税办法的修订出台,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与时俱进和依法治税的理念,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附件: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 方便企业注册登记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期:2014-12-30,纳税人原来需要分头在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革后只需在一个窗口办理,实现“三证合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这一举措将极大方便纳税人注册登记,提高综合办事效率。,一、热点关注,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按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要求,税务部门大力推进“三证联办”。“三证联办”即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同发,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三证”后,由受理窗口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实现部门间数据互换、档案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对于在地方政府统一协调下的“一证三码”,税务总局亦予以支持。“一证三码”是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后,各部门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形成包含“三证”功能三个代码的证照,由受理窗口发放至申请人。,该负责人表示,为了实现“三证合一”的目标,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严格的流程规范,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协调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办税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同时要加强税源管控,强化风险管理,降低征纳成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税务部门推进“三证合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部门间行政协助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三证合一”的实现有利于整合部门资源,统一事后监管,也有利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不必要干预,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一、热点关注,返回首页,发挥调节作用 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全面升级,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5-1-4,自2015年1月1日起,有出售股权、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等7种股权转移行为的纳税人要特别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纳税申报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严防个人通过低价转让股权避税。,一、热点关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后,社会关注度很高。国家税务总局为何要发布办法?其将发挥什么作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人士介绍,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日益活跃。作为个人非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通常具有转让金额大、资本升值率高的特点,是实现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主要途径。但是股权转让行为的活跃,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个人短期内收入增长过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群,拉大了这部分人群与普通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方面发挥更为有效的调节作用,将更好地发挥个税调节作用,抱有很高期望。税务机关多年来始终致力于不断完善和强化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明确。受此带动,我国的非劳动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连年实现大幅增长,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该人士表示,随着股权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原有的许多税收规定已落后于现实,许多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了困扰。为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涉税行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鼓励个人投资、创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该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一步做了明确,规范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一、热点关注,办法重点明确了5个问题,办法针对征纳双方常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比如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纳税时点、股权转让双方和被投资企业的责任义务等,进一步作了规范和明确,使税收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余永红介绍,办法在股权转让征税范围上,明确了凡股权已经发生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等七类情形。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其股权或股份不属于办法规定的股权;另外,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转让限售股,不适用办法规定。办法在纳税人权利义务上,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一、热点关注,在具体征管上,办法重点明确了以下五个问题:,一是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后续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属于转让所得。,返回首页,二是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这是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并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应特别注意,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以前文件规定为5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四是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果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再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一、热点关注,返回首页,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主要包括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等六种情形。,一、热点关注,转让价格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正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但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导致避税行为泛滥。为堵塞这种漏洞,办法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这种规定在一些地方其实已经实施。,返回首页,一、热点关注,不同亲属间转让股权待遇不同,股权交易中经常有这样一种情况,就是亲属间的股权转让,比如夫妻间、兄弟间、上下代之间等等。办法明确,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余永红强调,办法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避免涉税风险。一是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二是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返回首页,一、热点关注,三是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同时,办法提出,税务机关今后将通过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来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通过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将不仅仅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还可能比较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近的股权转让交易。纳税人在股权交易时,应注意取得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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