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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上海海关法规处 陆敏 2010年12月,四个方面: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 三、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 四、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前的国际热点问题;二、查获侵权案件数逐年大幅上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美国海关于2004财政年度查获的来自中国大陆的侵权商品的案值达8000多万美元,占其查获全部进口侵权货物案值的63。 2005年案值虽有所减少,共6400万美元,但比例却上升了,占69。 2006年,查获侵权货物14000多起,其中 ,来自中国的占81%,达1亿2千万美元,来自香港的930万美元,占6%。 2007年上半年,美国海关查获的来自中国的侵权货物价值就达8917万美元,占81。 在欧盟、日本海关查获的侵权货物中,来自中国的均占首位。欧盟统计,2005年共查获侵权货物案件26000起,数量7500万件,其中,超过60%来自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2008年,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1.11万起,查获侵权货物6.45亿件,案值2.95亿元,案件及查获侵权货物数量比前一年分别增长了49.3%和93.5%。 2009年全国海关共截获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65000多批,涉及商品近1.4亿件,价值人民币3.4亿多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自1994年海关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以来,截止2009年,上海海关已累计查获知识产权案件近3200起,总案值近3.8亿元人民币。2009年,上海海关查获侵权案件1071起,同比增长123.6,涉案货物1099余万件,案值6689余万元人民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1991年乌拉圭回合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1995年通过了海关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内立法样本,成员国海关发出关于有效制止侵犯版权和商标权货物进出境的建议书。 2004年5月25日至26日,由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刑警组织联合主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全球商界领导打假联盟协办的“首届全球反假冒大会”。 2004年11月,海关总署和世界海关组织在上海讨论通过了上海倡议书亚太地区海关共同打击假冒盗版违法行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沿革。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5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1995年7月,第179号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1995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授权“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同时海关法还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有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2月,国务院发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2003年12月,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了海关调查的权力和责任;降低了对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提交担保的要求、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延长了备案的有效期;解决了有关机关之间在处理侵权争议中的权力冲突问题;取消了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侵权争议期间海关仍然继续扣留货物,以及货物由海关依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处理的规定;缩短了货物滞留口岸的时间,明确了法院司法管辖和海关行政处理的界限和衔接标准,减少了有关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更加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修订后的条例限制反担保放行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施行; 200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施行; 2004年12月,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施行; 2004年12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200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境外申请人的资格;细化了关于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规定;强调了海关通知权利人确权前的主动审核程序;进一步规范了补充申报的要求、期限;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收发货人的和解的处置;新增了行邮渠道侵权案件简易处理程序;完善了对权利人担保退还的规定;明确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间的起止时间;并整合了对总担保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查清货物的收缴规定等。 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施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能设置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设置采取三级管理体制: (一)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二)各直属海关设立法规处(室) (三)各基层海关的审单、查验部门的海关关员。,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海关可运用法律赋予其的检查权、查验权、处罚权等权力调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对侵权货物处以没收和对侵权人处以罚款。,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备案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只需要向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可以不事先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情况下,海关才将发现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况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只能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才有权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原则 被动保护:即必须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愿为前提。在权利人未提出保护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不主动查缉。 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外,海关还依职权主动查缉。 根据我国国情和参照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我国海关采用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三)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的原则 TRIPS协议第53条规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担保,以防止权利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向海关提交一定的担保,保证其承担因申请不当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反担保: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担保金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2006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31号公告,规定在海关主动保护中,对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提出保护申请时,可以向海关提供总担保。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四)非商业性侵权货物的有限豁免原则 对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少量非商业性的侵权物品采用有限豁免原则,不以侵权货物论处,由海关径予放行。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五)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原则 在海关对侵权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错误申请等不当行为也可能对货主构成侵权,使其蒙受因货物不能及时进出境等造成的损失,货主也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和原则,(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 条例第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2004年12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首次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法律责任,三、民事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对知识产权状况申报不实的责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一、有关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三、有关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但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四、有关货物不能按照按照上述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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