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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 单单篇一:申办民营医疗机构相关材料清单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机构的申请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我是一所拥有(基本情况)医疗机构,我拟在北碚区建立一所床位在?张的民营医院(或门诊) ,为北碚区广大人民群众实施医疗救治,为人民群众的身休健康服好务。我单位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提出申办一所民营医院的申请,望贵局给予许可及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局: 现将我单位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报如下: 一、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籍贯:,年龄:岁,学历:,身份证:。 二、设置医院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碚天生街道) ,该区域人口数约 2-4 万人(常驻人口 2 万余人) ,该区域有繁荣的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学校和密集的居民区。 三、该区域人口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该地区人口稠密,交通较拥挤,常驻人群中有各年龄段的人群,流动人群主要学生(西南大学的学生居多) ,常驻人群中部分有中老年人、下岗失业及农转非的人群。人群患病情况为常见病和多发病,无重大传染病,广大群众需求建一所方便就医的医院。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当地原西南农业大学医院只对内服务,还有一所个体诊所只能处理小伤小病,天生桥地区与无一定规模的医院,距大型医院较远(乘坐车辆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和北碚区中医院等较大规模超过 10 分钟以上,步行超过 30 分钟以上) ,不便于及时抢救危急重症患者。 五、拟建医院名称、选址、功能及任务、服务半径:名称:;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号(原大楼) ;医院功能及任务:医疗服务;服务半径:天生桥地区为中心方圆约 5 公里。 六、服务方式:门诊、住院,24 小时应诊,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床位 30-50 张。 七、组织结构:医院实行法人、科主任二级管理,人员:配备各科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30-50 名,配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医技人员 10 名,管理及后勤保障 10 名。 八、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毫安的 X 光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监护仪、万能手术床、无影灯、洗胃机、离心机、电冰箱、恒温培养箱、显微镜、高压灭菌设备、必要的手术器械等相应的医疗设备设施。 九、建立后的医院与北碚区各级建立合作友好关系,重大疾病转送二级以上医院。 十、建立后的医院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按照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环保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改建并达到排放标准。十一、医院内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均按照有关 部门规定进行设置。保障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公共设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十二、拟建医院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建的医院投资预算 十四、建设后医院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年 月 日 在北碚区申办民营医院的选址报告一、选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置情况:地址:,原总参 51 研究所大门公路对面,原楼,属独立楼房共层,该房屋已空置待租,地理位置临北碚高速路口较近,交通及通讯等十分方便。 三、选址周围情况:周围 50 米以无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房屋占地和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为合法建筑;与北碚区二、三级医院的直线距离超过 3 公里 以上选址符合北碚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请北碚区卫生局给予批准。 年 月 日 篇二:医疗机构申请各类行政许可需提交材料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 。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查验原件。 申请材料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任职证明原件。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医师、护士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医院规章制度目录。 9.医院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11.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 12.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13.放射科(X 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1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15.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复印件。16.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来自: 小龙文 档网:民营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地址等事项的原因和理由的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的提交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证书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决定或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提供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 (3)变更诊疗科目须提供拟开展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设备和房屋情况;相应机构设置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变更科目内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变更床位(牙椅)须提供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变更执业地点须提供相应机构设置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地点内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校验期执业总结。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6.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7.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8.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9.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 。 10.医用污水、污物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1.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2.放射科(X 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3.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医疗机构到期延续执业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校验期执业总结及申请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5.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6.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8.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9.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10.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 。 11.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2.医用污水、污物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3.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4.放射科(X 光室)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1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医疗机构停业申请材料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医疗机构停业的原因和理由的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七、医疗机构重新执业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医疗机构停业后申请重新执业的原因和理由的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同意停业通知书。 5.与停业前科室、人员、设备、房屋的变动情况。 6.拟重新执业的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设备和房屋情况 7.消毒、供应室的卫生监督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复印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八、医疗机构补证(遗失、损毁等补证)申请材料 1.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表。 2.申请补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告。 3.遗失的提交株洲日报刊登的 2 个月内的遗失申明(原件 1 份) ,毁损的提交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九、医疗机构注销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篇三: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医疗机构申办条件和提交资料清单 一、申报条件 (一)申办医疗机构 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 2 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 1 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 5 万元,门诊部不少于 10 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 20 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 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 5 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 70 周岁,女性不超过 65 周岁;(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 年以上; (2)在医疗机构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5 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 5 年的直接责任人员;(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 5 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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