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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Product Liability Law)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销售商由于生产、批发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致使他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 1、产品责任法的含义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销售商和受到损害的产品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 产品法是属于公法(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 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2)产品责任法调整的是特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是指由于使用产品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将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排除在外。,3,二、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条件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看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无论产品制造商、批发商和销售商等是否有过错。 (二)客观条件1、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 (1) 设计上的缺陷 (2)原材料的缺陷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4)指示上的缺陷 (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2、必须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4,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 、美国产品责任法迅速发展的原因1、二战以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科技进步迅速; 2、在美国属于产品责任范畴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惊人; 3、与美国的司法、律师制度有关; 4、在美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力量比较强大,因而消费者的索赔意识远比欧洲国家强烈。,5,二 、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依据1 、疏忽(Theory of Negligence) 所谓疏忽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遇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原告以疏忽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负有以下举证责任: (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2)原告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被告的疏忽与原告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6,2、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从而给原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1) 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 卖方的明示担保包括: A、出售的商品必须与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 B、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 C、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相一致; (2) 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A、 商销性的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of Chantablity) B、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7,(3) 违反担保诉讼中的有关当事人 (4)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原告仍然负有以下举证责任 A、产品有缺陷,该缺陷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 B、原告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即有损害事实 C、产品的缺陷与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8,3、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负赔偿责任,而无论其是否有过失。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1) 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 )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 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已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9,三、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一)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二)自担风险; (三)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产品; (四)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五)擅自改动产品。,10,四、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的损害赔偿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一)人身伤害 1、过去和将来所必要的医疗费用的开支; 2、因身体残疾而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或挣钱能力的减弱; 3、因肢体残疾所遭受的身体上的疼痛与痛苦; 4、精神上的痛苦与苦恼。 (二)财产损失 (三)商业损失 (四)惩罚性的损害赔偿,11,五、涉外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美国法院采用的是“长臂法案”(Long-Arm Statute)作为其判断的标准(又称伸手司法管辖),其含义就是只要外国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与当地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当地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或间接地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伤害。 总之,长臂法案强调的是“域外效力”,只要国外的被告同法院所在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法院就对该被告人有对人的管辖权。,12,六、涉外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一)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二)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13,七、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一)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特点 1、在追究责任方面,美国产品责任法理论经历了疏忽、担保、严格责任三个阶段,由宽趋向严。 2、在观念上,从“使买方注意”(let buyer be ware)变为“使卖方注意”(let seller be ware)。 3、在举证责任上,逐渐从原告转向被告。 4、在保护对象上,从资本主义初期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利益转到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期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又发展到现在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5、在法律性质上,从合同法转向侵权行为法。 6、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上,从直接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趋向间接损害赔偿或经济损害赔偿。,14,(二) 美国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趋势美国产品责任法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产品责任诉讼的司法实践和学说探讨相互促进的结果,使严格责任理论不断发展完善。在这个基础上,又陆续产生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即选择责任说、共同责任说、泛行业责任说和市场份额责任说。 1、选择责任说(Theory of Alternative Liability) 2、共同责任说(Theory of Concerted Liability) 3、泛行业责任说(Theory of Industry-wide Liability) 4、场份额责任说(Theory of Share Liability),15,第三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1、我国出口产品在外国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管辖下出现的严重问题。 2、我国出口产品由于设计和原材料的缺陷引起的严重问题。 3、我国出口产品在制造和装配上引起的严重缺陷。,16,(二)对策 1、组织人员精心系统研究欧美国家产品责任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搜集、整理和储存有关涉外产品责任和国际产品责任的案件和资料; 2、严格遵守合同,把好产品质量关,实行国际标准化,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减少和避免产品责任诉讼; 3、对出口产品严格进行检验,防止有缺陷的产品流入国际市场; 4、出口产品在广告宣传或附在包装上的说明必须注意真实性,并对危险作出警告; 5、从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进口产品时,要力争打掉“免责条款”,保留我方索赔各种损失的权利; 6、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以分散责任风险。,17,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全文共6章74条 产品质量法的重点在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法律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8,(二)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9,三、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该法的重点在于: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该章规定了 消费者的9大权利: 1、安全权 2、知情权 3、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受尊重权 9、监督权,20,复习思考题1、何为产品责任法?它与买卖法有何区别? 2、按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当原告遭受有缺陷的产品损害时,可以援引哪几种理由对被告起诉? 3、什么是严格责任?它与过失责任有何异同? 4、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特点与趋势怎样? 5、我国出口产品在涉外产品责任法上面临哪些严重问题?应采取怎样的对策? 6、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 义务有哪些? 7、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哪些权利?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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