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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所要求的,也是产生国际私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几种主要的外国人待遇制度的内容 当前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3,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4,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5,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在历史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6,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一、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 四、互惠待遇 五、优惠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7,一、国民待遇,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和产品等。在国际私法上规定国民待遇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加以确认后,很多国家相继在法律上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或在实践中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是WTO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三个特点。,8,二、最惠国待遇,(一)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和特点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MFN)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4个特点。,9,二、最惠国待遇,(二) 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主要的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通常可适用于以下方面:(1) 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 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 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 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5)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 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10,二、最惠国待遇,(三)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 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3) 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如欧洲的比、荷、卢集团各成员国之间有一些特权和优惠,便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之列。 (4)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如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享有的特权和优惠。,11,三、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歧视待遇(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ion treatment)亦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歧视待遇制度也是WTO的一个最基本制度。,12,四、互惠待遇,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WTO也坚持这一原则。互惠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两种。,13,五、优惠待遇,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另一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不同: (1) 优惠待遇是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而国民待遇则是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概括性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 待遇的水平不同。,14,六、 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又称“关税普惠制”或“普惠制”。 它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在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时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遇。(3) 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对等。 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长期斗争的结果。,15,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16,一、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合理待遇时期。 歧视待遇时期。 特权时期。 平等待遇时期。,17,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 人身不可侵犯。 亲属权。 继承权。 劳动权。 智力成果权。 经营工商企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服务贸易的权利。 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司法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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