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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 功效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正,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样品试验检验机构对申报者委托检验的样品进行检测包括: 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样品检验检验机构根据申报者提供的企业标准,对FDA委托 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包括:卫生学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复核检验检验机构对申报者企标中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机构,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 在FDA确定试验和检验机构之前: 国产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副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进口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承担样品试验的检验机构不能再承担该样品的检验和复核检验。,保健食品 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卫生学试验,卫生学试验检验项目的确定:根据产品的详细配方和原料组成、主要工艺、剂型及其他相关资料,依据保健食品和各类食品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卫生学检验项目。,卫生学试验常用检验方法,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GB/T5009.1- 203-2003 GB/T5009.23;190;191-2006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GB/T4789.1-31;33-35-2003 每个指标都要列出具体的检验方法,如一个指标的标准检验方法有多个,要列出具体用的是哪一个方法。,卫生学试验,确定卫生学试验检验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是GB16740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感官指标净含量 铅、总砷、总汞微生物,单件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允许负偏差,铅、总砷、总汞,铅、总砷、总汞的检测方法(依据),铅GB/T5009.12-2003 第一法: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第二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第三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总砷 GB/T5009.11-2003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第二法:银盐法第三法:砷斑法 总汞 GB/T5009.17-2003第一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第二法: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检验方法(依据),菌落总数:GB/T4789.2-2003 大肠菌群:GB/T4789.3-2003 霉菌:GB/T4789.15-2003 酵母:GB/T4789.15-2003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沙门氏菌:GB/T4789.4-2003志贺氏菌:GB/T4789.5-2003金黄色葡萄球菌:GB/T4789.10-2003溶血性链球菌:GB/T4789.11-2003,从安全性角度出发,测定胶囊类样品的铅、总砷、总汞、微生物指标时须包括胶囊皮。,其他经常检测的卫生学指标,不同剂型水分指标要求,不同剂型水分指标要求,其他经常检测的卫生学指标,其他经常检测的卫生学指标,不同原料的卫生学指标检测要求,不同原料的卫生学指标检测要求,卫生学试验,申报减肥、抗疲劳、促进生长发育等保健功能时,要在指定机构对样品进行兴奋剂和违禁药物检测,进行兴奋剂和违禁药物检测的样品批号必须与其他试验所用样品批号一致。,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的方式 保温加速试验:3批样品37-40、75%相对湿度下保存90天,每30天检测一次;稳定性试验报告包括:3批样品保温前(卫生学)、保温30天、60天、90天的样品检验结果;规定保质期2年。 按照样品标签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进行稳定性试验:如:酸奶在4下保存14天,在保存前、后分别对3批样品进行检测。,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检测指标选择的基本原则: 功效或标志性成分 微生物指标 在稳定性试验中易发生变化指标(包括卫生学指标和人为添加但不作为功效成分的某些营养素):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pH、崩解时限、维生素A、E、D、维生素C、B族维生素 卫生学试验已检测,稳定性试验不必再检测的指标:六六六、滴滴涕、黄曲霉毒素、食品添加剂等 卫生学试验已检测,稳定性试验中一般也不会发生变化,但目前仍在稳定性试验中检测的指标:如重金属、灰份、净含量等。,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存在的问题,未按产品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开展全项目的样品检验; 试验报告的计量单位不符合要求或与产品企业标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不一致; 试验报告中检测结果未以具体数值表示,当检出值小于方法检出限时,以“小于等于”或“未检出”标示时未在试验报告中说明检出限数值。 未根据产品的类别和配方、工艺选择卫生学指标,漏项较多; 试验报告中所列检验依据不全或不具体,没有做到检验项目和依据一一对应。,保健食品 功效/标志性成分,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功效成分一般是指经科学研究或国内外文献证实,产品中含有从天然原料中提取或人工合成的一种或几种与所申报的保健功能直接相关的成分。 标志性成分是指产品固有的特征性物质。 功效(标志性)成分及其指标值有申报者自行提出。 功效/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列入批准证书附件。,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确定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及其指标值的一般原则: (1)配方中各原料的投入量; (2)生产工艺及加工过程中对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影响; (3)多次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结果; (4)该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变异度; (5)国内外有关该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不应选择有安全性问题的成分); (6)所选择确定的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应有标准检验方法或经过验证可行的分析方法。,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标准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2003年版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第二部分(27个检验方法); GB/T5009.1- 203-2003 中部分方法; GB/T4789.34(双歧),35(乳酸菌)-2003; 行业标准; 药典 主要针对单一药材中某些成分的检验; 标准检验方法对所申报产品的适用性,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无标准检验方法国食药监注(2005)203号文件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详细的检测方法、方法学研究结果以及验证报告。,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无标准检验方法国食药监注(2007)11号文件规定:送检人提供的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为自行研制,进行保健食品试验的检验机构应要求送检人书面予以说明,并提供该方法的来源、依据、方法的研究和验证资料以及包括原理、操作步骤、样品前处理等内容的详细方法。如送检人提供的方法不适合送检的样品时,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应将有关情况反馈送检人,由其进行研究并提供方法后,再对送检样品进行试验,以确保试验方法与送检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一致。,功效或标志性成分试验,功效或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列入企标的附录A, 按下列顺序给出: 适用范围 原理 试剂和标准对照品(注明来源、纯度); 仪器设备或装置; 试样制备; 操作步骤; 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公式)。,部分原料的功效/标志性成分(仅供参考),部分原料的功效/标志性成分(仅供参考),部分原料的功效/标志性成分(仅供参考),部分原料的功效/标志性成分(仅供参考),部分原料的功效/标志性成分(仅供参考),功效/标志性成分试验存在的问题,产品申报单位的问题主要由于申报者在功效(标志)成分检验方法上技术投入不足或委托代理公司申报; 功效(标志)成分的确定不合理或依据不足;如:配方中加入吡啶甲酸铬作为原料,选择总铬作为功效成份不合理; 未能向试验机构提供功效(标志)成分检验方法;,功效/标志性成分试验存在的问题,所提供的检验方法不适用所申报产品的检验:经常出现照搬药典或其他食品检验的标准 方法,不进行该方法是否适用于本产品的方法 学研究和试验;例如:将药典单一药材的标志 成分检验方法照搬用于所申报的复配产品中; 没有适用于本产品的样品前处理方法(如微囊 化处理的脂溶性维生素)等 以一大类物质的混合体代表功效(标志)成分,测定结果难以重复,产品质量无法控制。,功效/标志性成分试验存在的问题,申报单位在申请进行功效/标志性成分检验 时应做到: 对自己申报的产品在送检前不论采用什么方法都要先自行进行功效/标志性成分的检验,建立适合本产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方法; 使用标准检验方法时要先对该方法是否适用于所申报的产品的检验进行方法学研究; 使用自行研制的方法时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详细的检验方法(包括来源、依据)、方法学研究资料( 线性范围、精密度、稳定性、重现性、回收率等 )、验证资料(报告)。,功效(标志)成分试验存在的问题,产品试验单位的问题 沿袭旧模式,没有严格按照国药局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功效/标志性成分检验,使检验结果在今后的样品“检验”、“复核”检验、行政部门监督抽检中不能复现; 试验机构在功效(标志)成分检验中所用的检验方法与企业标准提供的检验方法不一致; 其他影响试验结果准确性的因素,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试验报告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2年内,超过有效期的试验报告不予受理; 试验报告中中样品名称、规格包装、送检单位、样品生产单位、样品批号应与检验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 样品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样品名称、样品批号、检验编号、规格、包装、样品性状、样品数量、环境条件、 送检单位、生产单位、送样日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检验目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检验结果(数据)、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检验机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一页以上的试验报告必须加盖验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如果检验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的检验结果,则应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若采用了试验机构经验证的非标方法,须提供非标方法作业指导书编号及明确说明。试验留样应保存至样品保质期结束,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保存5年。,保健食品 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样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复核检验: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进行复核的检验。,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时限:50天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 国食药监注(2007)11号规定:样品检验机构按照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的样品检验和功效/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复核检验;不得更改检验方法、不得缺项。,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检验报告的信息和检验结果表述方式与样品试验报告基本相同;复核检验应对质量标准中功效/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适用性等进行复核,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样品批号,可以与样品试验所用的批号相同,也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不同。,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检验报告在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样品检验未严格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样品检验与复核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格式、内容不规范:如未标示具体检出值、未给出检出限、没有明确给出所有检验项目的具体检验依据; 样品检验机构不具备某些项目的检验能力; 复核检验未给出结论。,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 重金属、微生物指标超过GB16740规定; 崩解时限超过药典规定; 功效/标志性成分检测结果与试验报告中的检测结果数值差距过大; 质量标准中提供的功效/标志性成分检验方法不适用,无法进行检测; 少数试验报告的检测数据明显不合理,检验报告中无法重现。,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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