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19页
第2页 / 共119页
第3页 / 共119页
第4页 / 共119页
第5页 / 共119页
第6页 / 共119页
第7页 / 共119页
第8页 / 共119页
第9页 / 共119页
第10页 / 共1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 6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2)起草简要说明:一、因是修订,所以,起草时,保留了原条例的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细化,使之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二、为丰富条例内容,增强政府规章效力,本次修订将我省 4 部安全生产省政府规章包括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整合到新修订的条例内。原条例共 85 条,修订后初步增加到 140 条左右,更之具有管理指导性。三、建立和强化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法规制度,丰富了安全生产工作内涵,把职业卫生内涵融入安全生产概念,适当拓展了安全生产工作外延,以适应国际惯例和安全生产工作本源。四、普遍加重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明细了相关方的工作指向,基本划清了责任边界,试图用理性的法治精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六、该稿件仅为引导调研修订基本稿件,还需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敬请认真阅研,结合实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总体框架: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基本安全保障第二节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第三节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安全保障第四节第四节 防火防爆防火防爆第五节第五节 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主要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职业病伤害,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总体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调控人、机、料、法、环、管、信息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要素协调平衡运行,构成有机系统,使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危险和危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直至消除,防止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关等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方针原则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因事定责,融责于事,事责统一,责权对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职工公众遵章守纪、政府依法监督管理、行业领域自律约束、社会监督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责任主体定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伤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伤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主体岗位责任分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指导、协调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对管理事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岗位具体操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具体岗位直接责任。第七条【行政监管岗位职能定位】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受行政首长的委托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协调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有内设机构和岗位工作人员对与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管岗位责任。第八条【行政部门机构职能定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特殊行政区域(新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激励保障机制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经济奖励,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由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制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划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框架】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层、管理层、岗位具体操作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本单位内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社会监督,承担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监督与管理职责和后果全部主体责任。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履职尽责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二)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职责,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执行安全生产其他有关经济政策,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其他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隐患治理等预防性安全措施资金投入到位及其有效实施;(五)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得到有效实现,保证从业人员尤其一线操作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相应安全意识、知识、技能后上岗作业;(六)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场调研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八)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九)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完成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车间、班组、项目和各类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各类技术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其责任内容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具体划分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内部安全监管机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综合监督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和目标,明确本单位决策层各岗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阶段性和年度考核工作;(二)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三)组织拟订和修订本单位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实施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整改和按规定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置;(五)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六)组织开展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八)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九)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十)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处理工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后,及时、如实报告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组织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为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加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供条件。第十三条【班组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在生产班组设置不脱产安全员,并负责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一)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组织查找班组作业及相关环境的危险、危害因素,开展班组安全风险预警工作;(三)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发现生产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并适当处理;(六)协助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第十四条【从业人员与公众安全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以外,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并对履行义务责任不到位承担法律责任:(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参与安全生产宣传与文化建设,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具备安全生产必备的资格条件,按要求持证上岗;(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安全处理或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七)其他法定义务与责任。任何社会公众、从业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并对非法违法行为后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完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及专门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统筹调剂编制,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机构力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