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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可视为一级负荷: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和 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消防用电设备 (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配电线路,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负荷,电力系统中所有用电设备所耗用的总功率。 在电力系统中,为维持供电频率的恒定,需使系统中每一时刻发电机发出的功率与负荷耗用的功率和在输电、变电、配电过程中的功率损耗相平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分级GB5005295 一、二、三级负荷,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一级负荷设计方案,多数均采用两路相互独立的10kV市政电源及一路作为应急电源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两路市政电源两用互备,柴油机组处于备用状态。 其中一路电源消失时,母线联络开关自动投入,保证大多数用电负荷的电力供应。 当两路10kV电源均消失时,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自动启动,30s内进入低压母线供电。,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的各种电源 柴油发电机和蓄电池 蓄电池:EPS和UPS,馈电线路,供给电能、供电 尤指对一个电路供电,允许中断供电,根据时间可分别选择应急电源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二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 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一级负荷 建筑,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一级负荷建筑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除外。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二级负荷供电建筑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 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三级负荷供电建筑规定,除一二级负荷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备用电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配电线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输电线路 甲类厂房和仓库,可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11.2.1 电力电缆线路敷设,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11.2.2 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11.2.3 仓库内的照明设计,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11.2.4 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设置的场所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用的事故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11.3.1 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场所,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11.3.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照度是表示光线强弱、明暗的亮度单位,它是指光(自然光源或人工光源)射到的一个平面的光通量密度,即每平方米的平面上通过的光量。照度用米烛(勒克斯)做单位,符号为LX(Lm/),即:光量/平方米。 1勒克斯照度的光量相当于一根蜡烛的发光量。,11.3.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11.3.4 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卷烟库房。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任一层建筑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图书、文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旅馆、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1.4 消防控制室,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12 城市交通隧道,目前国家对地下铁道的防灾设计要求已有标准,而管线隧道、电缆隧道的情况与城市交通隧道有一定差异,隧道防火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一项正在不断研究的重大课题。 本章主要根据国内外隧道火灾形势,为从技术层面规范和加强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安全而新增的内容。在具体规定中仅对人员危害较大的城市观光隧道和交通隧道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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